为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我院审判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分调裁审”机制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规定,结合我院民事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目标要求
让简案和繁案做到“快慢分道”:简案快审、繁案精审,从而提高审判效率,促进司法公正,减少当事人诉讼成本,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二、民事案件繁简分流标准
除下列不适宜速裁快审的案件外,立案庭对于其他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一审民事案件作为简单案件分流:
(一)家事纠纷案件;
(二)医疗事故纠纷案件;
(三)土地承包纠纷案件;
(四) 第三人撤销之诉;
(五) 执行异议之诉;
(六) 相邻关系纠纷案件;
(七) 排除妨害纠纷案件;
(八) 建筑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九)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
(十)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件;
(十一)与公司、证券、票据有关的民事纠纷案件;
(十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人数众多的案件;
(十三) 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十四)社会关注度高、裁判结果具有示范意义的案件。
(十五)其他疑难、复杂案件。
对于被识别为繁案的案件,由立案庭按照我院设置的普通团队进行分案审理。对于被识别为简案的案件,进入速裁快审团队进行分案审理。
三、建立健全速裁快审机制
(一)设立速裁快审团队。
在立案庭下设若干速裁团队,每个速裁团队由一名员额法官、一名法官助理、两名书记员共同组成。
成立速裁团队送达小组,由四名送达人员组成,每两名为一组,分为城区和非城区两个区域,专项对口各个速裁团队负责送达工作。
(二)调解员与速裁团队对接。
本院实行调解员与速裁团队对接融合模式。每一名调解员对应相应的速裁团队,调解员充分发挥调解作用,速裁团队负责对调解员进行业务指导、日常考勤工作。
调解员对诉前调解不成功的案件及时确认无争议事实和填写地址确认书提交工作;对诉前调解成功的案件需要进行确认或转换诉讼程序的案件随时交由速裁团队进行转化。
(三)案件分流后的流转。
对于立案庭分流至速裁团队的案件由速裁团队负责人进行初步审查:
对于明确属于繁案的情况当天退还立案庭分流员再次进行分流。对于存在当事人下落不明,需要调查取证、勘验、审计、鉴定、评估,案件疑难复杂不适宜速裁快审等情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即时提出异议,由程序分流员收回作为复杂案件分流。
对于速裁快审期间,出现致使案情复杂情形的,承办法官应当在该情形出现两个工作日内提出简转繁申请,经业务部门主管院长审核同意后由程序分流员转其他相应管辖地区的专门团队法官办理,并告知当事人。
(四)对于速裁团队受理的所有案件适用无纸化流转模式进行办案,办案流程按照我院相应制定进行。
(五)对于分流至速裁团队的案件,由速裁送达小组专项进行送达。案件送达原则上要求五个工作日内送达成功。速裁案件优先选择电子送达方式进行送达,包括诉讼平台、电子送达平台、微信、短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即时通讯账号,其中优先适用电子送达平台。对于电子送达的案件,及时将送达回证附至电子卷宗。
当事人双方表示不需要举证期限、答辩期间的,人民法院可以径行开庭。当事人已经行使答辩权的,开庭时间不受举证期限、答辩期间限制。
(六)集中时间审理简单案件。
对简单案件可以集中立案、开庭、宣判,由同一审判团队在同一时间段对多个案件连续审理。在依法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情况下,进一步简化审理程序。
探索采取远程视频开庭或作证等在线方式进行审理, 推广无书记员、庭审录像代替庭审笔录模式,并推广使用电子签名和电子送达方式。
对于简单类案,推行要素式审判和示范裁判方式。
(七)进一步简化裁判文书。
简要填写当事人情况、裁判理由和裁判结果。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买卖合同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劳动争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信用卡纠纷等逐步推行要素式审判。由当事人填写案件要素表,并围绕案件要素简化庭审程序,使用要素式、表格式裁判文书。对多个当事人分别提起的同类型或者系列民事、行政简单案件,先行选取一个案件开展示范裁判,树立裁判标准,其他案件参照示范案例批量办理。
(八)建立符合速裁快审特点的流程管理。
速裁快审案件一般当日分案、一次开庭、当庭宣判、当场送达。对采用速裁方式审理的案件,一般应当十日内审结,最长不超过十五日;采用快审方式办理的案件,一般应当三十日内审结执结,最长不超过六十日,但速裁快审期间因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管辖权异议等经过的期间不计入上述期限。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审理期限短于上述规定期间的,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执行。
温法办2020年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