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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县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加强网上办案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3-01 20:14:29



温法办2020〕19号


温县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加强网上办案的实施方案》的

  


本院各部门:

现将《关于审理破产案件繁简分流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温县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日    




加强网上办案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建立高效便民的审理模式,规范电子诉讼活动,提高审判效率,推动网上办案工作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规程。

一、电子送达

对于分流至各审判团队的案件,由送达小组专项进行送达。案件送达原则上要求五个工作日内送达成功。优先选择电子送达方式进行送达,包括诉讼平台、电子送达平台、微信、短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即时通讯账号,其中优先适用电子送达平台。对于电子送达的案件,及时将送达回证附至电子卷宗。

当事人双方表示不需要举证期限、答辩期间的,人民法院可以径行开庭。当事人已经行使答辩权的,开庭时间不受举证期限、答辩期间限制。

二、网上开庭

第一条  适用情形

人民法院对案件事实争议不大,各方当事人均同意采取网络 视频方式开庭,且均具备网上庭审的设备条件的民事、 行政案件,可以采取网上庭审(包括庭前会议、调解、证据交换、宣判等诉讼活动),具体操作流程适用本规定。

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轻罪案件,可以利用远程提审的方式,进行网上开庭。

减刑假释案件原则.上全部实行网上开庭审理。

第二条  申请法庭

确认网上开庭的,书记员及时在审判流程管理系统内进行互联网法庭登记排期,确认当事人、证人的手机号并录入系统。

第三条  技术准备

书记员应当在开庭前三天通知、指导各方当事人安装必要的软件,技术人员配合书记员检测确认互联网法庭的网络条件、设备、场所符合网上庭审需要,指导当事人进行证据等材料上传测试。

刑事案件、减刑假释案件应当提前协调检察机关和羁押机关,做好检测互联网法庭的网络条件、设备、场所符合网上庭审需要,指导相关技术人员进行证据等材料上传测试。    

第四条  庭前准备

开庭前二十分钟,书记员提前到法庭联系当事人登录开庭系统,检查网络环境、音响、摄像头、网上庭审系统等软硬件,组织调试好设备,做好开庭前的准备工作。

第五条  告知程序

法庭应特别告知如下内容:

(一)网上庭审需保持网络畅通,除查明确属技术网络故障、设备损坏、电力中断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庭审无法正常进行外,若庭审中原告或上诉人擅自退出连线,按撤诉或撤回上诉处理;被告或被上诉人擅自退出的,按缺席处理;

(二)当事人参加网上庭审时应着正装,不得穿着睡衣或太暴露的衣服,场所一般应为封闭状态,须保持现场安静,网上庭审区域杜绝无关人员进入。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法庭纪律,妨碍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庭审的录音录像可作为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证据。

第六条  身份核实

书记员应当通过网上庭审系统对当事人的身份进行核实。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在视频镜头前出示自己的身份证;当事人为企业、组织机构的,由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出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明材料;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单位员工的,出示自己的身份证及委托手续;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律师的,出示律师证及委托手续。同时,应听取对方当事人对身份确认的意见。

刑事案件、减刑假释案件由管教人员证明其身份。

第七条  证据材料

如当事人有证据和开庭材料需要提供的,一般应在开庭之前现场提交完成,并对证据和材料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开庭前,技术人员对举证事项进行专门的技术指导。开庭时,法官在线听取质证意见。

第八条  庭审笔录

书记员完成庭审笔录制作后,法官可在线发起笔录签名。发起签名后,法官、当事人、书记员可进行在线确认并签名。也可通过其它有效途径进行签名确认。

刑事案件、减刑假释案件可由管教人员监督指导并确认其签名。

第九条  技术保障

技术保障部门应根据审判部门的需求及时派员跟踪指导网上庭审活动,及时解决技术障碍,不断改进技术条件,适时开展技术培训。

如果一方当事人发生网络中断等意外情况,合议庭应中止连线审理,立即联系技术保障部门进行维修,并与当事人电话连线,待网络恢复稳定后继续审理。在网上审理中,如果合议庭的网络信号出现障碍,当事人可提出异议,合议庭应中止审理,待信号稳定后恢复审理。

第十条  本规定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温县人民法院办公室                   2020年3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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