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法院要闻

关于加强执警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7-06-05 20:15:25


关于加强执警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切实解决执行难的精神,落实最高法院周强院长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宏伟目标,完善惩戒被执行人拒不执行生效裁判所确定义务的行为,进一步细化和规范法院执行工作和公安机关协助执行工作的相关程序,建立健全执行联动机制,保证依法及时有效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法律权威和尊严,温县人民法院、温县公安局经会商,依照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焦作市公安局联合下发的焦中法【2017】6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人民法院因执行案件需要,可以商请公安机关协助执行。人民法院商请协助执行时,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提供完备法律文书和身份证明。


关于查询被执行人信息

 

第二条根据执行案件情况,需要查询被执行人及其家属身份、暂住地、宾馆住宿、出入境情况、近期出入银行、电子照片下落等相关信息资料时,公安机关及各派出所应当予以协助。

第三条公安机关在通过数据信息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时,可以通过人民法院与公安机关构建的执行网格框架下,通过一村一警的辅警到其原经常住所地村(居)民委员会了解相关人员的基本情况以及现在外出情况及财产状况,并将了解到的情况填写回执及时反馈给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提请公安机关协助查询有关信息时应当向公安机关出具《协助查询被执行人信息函》。


关于协助查、控被执行人

 

第四条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过程中,遇到下列情况的,可以商请公安机关协助查找、控制相关人员,公安机关收到相关法律文书后应当予以协助查找、控制人民法院已作出拘传或者拘留决定,被拘传、拘留对象躲避或者下落不明的;

(二)涉案金额巨大、申请执行人是特殊群体或者其他因素可能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督办的信访案件;

(四)人民法院认为需要协助查控的其他情形;

请求公安机关协助查找、控制被执行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出具《协助查控被执行人函》,同时附《拘传票》或者《拘留决定书》。

第五条公安机关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查找、控制被行人或者相关人员请求后,应当及时将需要查找、控制的被执行人或者相关人员的信息通过公安网络发布通报,便于查找、控制被执行人或者相关人员。

第六条公安机关在履行职责工作中发现属于人民法院拘留的被执行人或者相关人员,在核实身份后,应当立即通知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接到公安机关通知后应当及时派员办理交接手续,并将被执行人或者相关人员带回。

第七条公安机关发现被执行人或者相关人员藏匿在辖区范围以外的,应当及时以电话或者其它方式通知人民法院。

第八条人民法院已经找到被执行人、相关人员或者被执行人、相关人员已履行了义务,需要撤销协查措施的,应当及时出具《撤销协助查控被执行人函》,通知公安机关子以撤销。


关于协助查封被执行人车辆


第九条人民法院裁定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被执行人车辆后,车辆下落不明的,可以请求公安机关协助查找、扣押该车辆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协助人民法院请求协助查找、扣押被申请人,被执行人车辆时应当出具《协助查扣车辆函》、《裁定书》、《协助查扣车辆清单》并在《协助查扣车辆函》中载明协助查找、扣押的具体内容。

第十条公安机关接受人民法院协助查找、扣押被申请人被执行人车辆请求后,应当在3-5个工作日内将车辆牌照、发动机号、车架号、车辆等信息录入机动车登记管理系统和本县公安交巡警视频车辆检测系统,锁定车辆登记业务,查找人民法院指定的相关车辆。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发现人民法院请求协助查找、扣押车辆的,应当立即扣押并及时通知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通知24小时内派人到公安机关交接车辆。逾期未到公安机关交接车辆的,公安机关应当解除查扣措施,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人民法院承担。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因协助扣押车辆产生的拖车费、停车费的费用,由人民法院垫付。


关于警力支援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中遇到突发事件,执行人员可以拨打“110°求助。公安机关在接到110指令后,应依法接处警,协助人民法院控制现场、对被执行人及妨碍执行公务的人员协助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

第十四条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与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的被执行人发生冲突时,可以拨打“110”报警,公安机关指挥中心应当派警进行先期处置,同时通知人民法院派员去现场处理。


 

关于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

 

第十五条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妨害公务等犯罪案件,应当将已获取的证据材料装订成册后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受理,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依法及时立案。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或者经立案侦查后发现不应当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7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人民法院,并做出决定或通知。


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与公安机关的执警联动机制应当依照本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运行,没有规定的事项可以进行沟通、协调。

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应当为公安机关出警协助提供经费保障。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

《协助查询被执行人信息函》

《公安机关协查被执行人信息反馈函》

《协助查控被执行人函》

《撤销查控被执行人函》

《协助查扣车辆函》

《撤销查扣车辆函》



温县人民法院                       温县公安局



2017年6月5日


关闭窗口

您是第 7637498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