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开展以来,温县法院将“我为群众办实事”作为重要依托,强化调解功能,推进诉源治理,将司法的温度传递给每一个案件当事人。近日,该院成功调解两起买卖合同纠纷。
案件一:
2017年,原告马某与被告岳某协商,以25万的价格购置岳某位于温县实验三中北邻某公寓楼的一套房屋,马某分别在2017年10月、2018年4月、2019年1月向岳某转账共计25万元。收款后,岳某并未按照约定时间向马某交付房屋,经马某多次催促,岳某于2019年4月29日向马某出具收据一张,载明利息为月息一分。马某认为,岳某拒绝交付房屋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遂向温县法院提起诉讼。
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承办法官张静决定在开庭当日先行调解。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指出了双方在该案中存在的冲突,并引导双方互谅互让。最终,双方握手言和,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当庭给付部分案款5万元,该案得到圆满解决。
案件二:
据悉,王某与岳某协商约定将其所有的一台塔吊以7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岳某,岳某陆续支付王某3万元后,剩余4万元迟迟不予支付,经王某多次催要,岳某拒不支付,无奈之下向温县法院提起诉讼。
承办法官张静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立即与双方当事人取得联系,在听取双方意见后,将案件转入诉前调解程序。在该院的主持下,祥云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运用多年法律工作优势和丰富的调解经验,给当事人讲事实摆道理,向双方讲解相关法律法规,最终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并当场进行了司法确认,被告履行案款1万元,纠纷顺利化解。
近年来,温县法院强化矛盾纠纷诉源治理,将多元解纷挺在前面,突出调解工作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钝化纠纷的作用。两起案件的成功调解是该院践行司法为民的一个缩影,努力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