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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银行卡帮助诈骗分子转移资金,被判三年并处罚金

发布时间:2021-09-16 15:07:01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层出不穷,成为社会一大“毒瘤”,抵制网络诈骗已成全民共识。但还是有不少人沦为电信诈骗的帮凶,其中为他人提供银行卡或帮助支付结算,已成为诈骗犯罪洗钱的重要手段,也成了当前“断卡”行动中的严打对象。近日,温县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因向电信网络犯罪团伙提供银行卡并帮助其转移资金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被告人黄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2021年2月22日至2月25日,被害人袁女士在通过手机软件“免费领取早餐机”的过程中,被电信诈骗分子骗取35万余元。随着案件侦办,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黄某帮助诈骗分子转移资金的犯罪事实。经查,被告人黄某在经营网店过程中与境外人员“阿通”相识,为索要供货交易欠款,黄某开始帮助“阿通”代为向陌生人员银行转账,因黄某本人账户在帮助转账过程中两次被公安机关紧急止付(涉嫌诈骗资金流入),黄某便开始使用其母亲银行账户。

2021年2月25日,袁女士等人被骗款项中的20万元经上级账户转至黄某母亲账户,黄某遂立即指使其母亲将该20万元取现、转存至黄某银行账户,当日再由黄某转账至“阿通”指定账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明知是电信诈骗犯罪所得,仍使用其本人及亲属银行账户用于接收资金,并帮助取现转移,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属情节严重,遂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广大群众要进一步增强防范意识,切勿出租、出售、买卖本人的手机卡、银行卡、电子银行、微信、支付宝等,否则可能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诈骗罪,将面临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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