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司法公开 -> 执行信息公开平台

温县人民法院关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工作指引

发布时间:2021-10-24 09:38:25



温县人民法院

温法办【2021】号



温县人民法院

印发《温县人民法院关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工作指引》的通知

本院各部门:

现将《温县人民法院关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温县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2日


温县人民法院

关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工作指引


为指导我院执行人员正确掌握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范围及条件,规范和强化失信惩戒行为,践行依法规范和善意文明执行的理念,根据《 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等法律和政策文件,结合我院执行工作实际,指定如下工作指引:

一、要坚持“五纳入”

(一)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要纳失。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被执行人承担金钱给付义务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承担行为给付义务时有可实际履行的能力,但具有积极逃避履行或消极懈怠不履行的情形均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其中,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既包括具备全部履行能力,也包括具备部分履行能力。

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1) 拒不履行行为义务; (2 )拒不交付人民法院已经查封但未实际控制的车辆、船舶等动产; (3 ) 人民法院就房屋、土地等不动产发布搬迁公告后,拒不搬迁的;( 4 )被执行人的工资等收入明显超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须的费用,仍拒不履行金钱给付义务; ( 5 ) 被执行人放弃或怠于主张债权。

(二)妨碍抗拒规避执行要纳失。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或者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以隐匿或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下列行为可以认定为“规避执行”:(1)通过虚假诉讼、仲裁妨碍执行的行为;(2)转移、毁损、隐匿、低价处置被执行人财产以及其他导致财产不能处置、迟延处置、价值贬损的行为;(3)通过恶意异议、诉讼,或恶意设置租赁、抵押、质押、债务等方式妨碍执行的行为;(4)通过住所搬迁、场地转移、主要人员变更、注销电话号码、变更登记地址等方式逃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落和经营场所查找的行为。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要纳失。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以被执行人“违反报告财产制度”为由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应当审查下列事项 : 1.报告财产令是否发出,发出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 直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的;(2)按照被执行人在审判程序、执行程序中确认的送达地址,发出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的;(3)被执行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人民法院将上述文书留置在被执行人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的;(4)按照被执行人在实名认证的社交、购物、投资等网络平台所绑定的电话号码、收货地址、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的。2.被执行人是否有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的情形。”

(四)违反限制消费令要纳失。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违反限制消费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五)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和解协议要纳失。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二、要坚持“三限消”

(一)纳入失信要限消。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二)终本案件要限消。执行实施案件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人民法院应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三)不履行给付义务可限消。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给付义务包括金钱给付和行为给付。其中金钱给付包括债权本金、一般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诉讼费、执行费等;行为给付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三、要落实“六禁止”

(一)己控财产够清偿禁止纳失和限消。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债务的,不得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理由对其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但如果被执行人有规避妨碍执行等行为,导致已控财产无法顺利执行的,人民法院仍然可以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

(二)担保充足够偿还禁止纳失和限消。被执行人提供了充分有效担保的,人民法院不得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理由对其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担保物在担保期间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转化成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价金,申请执行人有权就上述价金优先受偿。被执行人取得上述价金后应按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所得价金义务;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其纳入失信名单和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三)履行条件未成就禁止纳失和限消。被执行人因履行顺序在后、继承遗产份额尚未确定等原因导致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人民法院不得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理由对其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

人民法院未完成对承担先履行责任的义务人强制执行之前,无法认定履行顺序在后的被执行人应给付的金额,此时履行顺序在后的被执行人的履行条件尚未成就,不存在对其实施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的基础。

继承人份额确定前,执行法院无法确定被执行人(遗产继承人)应当继承的实际价值,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没有法律依据。但如果被执行人存在拖延确定继承份额或者不积极向法院申报继承份额的,人民法院仍可以将其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

(四)被执行人未成年禁止纳失。被执行人为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单位“四类人”禁止纳失。单位是失信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纳入失信名单。

(六)政府机构禁止限消。政府机构作为被执行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不得对其限制消费。

四、纳失后工作机制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认定与管理。各执行人员根据执行案件办理权限,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认定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在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前,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风险提示通知。指挥中心统一负责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相关内容及时向县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推送。

五、惩戒措施

根据44家单位联合签署的《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及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工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铁路总公司印发的《“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最高法与芝麻信用签署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合作备忘录,最高人民法院官方授权第三方商业征信机构通过互联网联合信用惩戒等,按照国家确定的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措施,结合我院实际和工作需要,除实施下列六大类惩戒措施:

(一)可强制执行的一般财产类

1.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不动产;2.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运输工具;3.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机器设备等动产;4.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股权;5.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股票:包括境内上市公司股票,特别是可流通股票;代办股权转让系统(俗称“三板”)股票;6.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存款、网络资金(含财付通、支付宝);7.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仓单、提单对应财产;8.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基金份额;9.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债券等其他有价证券;10.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金银等贵重金属;11.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矿产权益;12.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13.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应收账款;14.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法院裁判权益;15.其他有较高变现价值的财产。

(二)行业准入限制类

作为从事药品、食品等民生行业从严审批的参考;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矿山生产和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行业;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担任以上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按规定程序要求予以变更。限制房地产、建筑企业资质认定。限制成为海关认证企业。

(三)入职任职限制类

限制担任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限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按照有关程序依法予以免职或者提出免职建议。限制登记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限制担任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

(四)高消费限制类

对失信被执行人和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和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限制住宿较高星级宾馆(四星级以上宾馆)、国家一级以上酒店以及其他高消费住宿场所;限制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团队出境旅游,以及享受旅行社提供的与出境旅游相关的其他服务,对失信被执行人在获得旅游等级评定的度假区内或旅游企业内消费实现限额控制;限制支付高额保费购买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产品;限制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购买非经营必须车辆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限制以其财产支付子女入学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五)限制支付宝,芝麻信用等网络支付工具和授信。2015年7月24日,最高法与芝麻信用签署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合作备忘录,最高人民法院官方授权第三方商业征信机构通过互联网联合信用惩戒。芝麻信用会同淘宝、天猫、神州租车、趣分期、去哪儿旅游、我爱我家相寓等各应用平台在消费金融、蚂蚁小贷、信用卡、P2P、酒店、租房、租车等场景全面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主要措施有: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请贷款、融资等金融行为;限制失信被执行人通过淘宝或天猫平台购买机票、列车软卧、保险理财产品及非经营必需车辆、旅游、度假产品等;限制预定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在互联网的奢侈品交易等高消费行为。

六、加强工作落实

各执行人员要有序开展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的认定、公布、推送、通报、应用、惩戒、反馈等工作,确保失信的纳入及惩戒落到实处。宣传部门要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和信用惩戒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政府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等途径以及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的公开曝光力度。宣传方式采取整体推进和典型案例相结合、工作措施和工作成效相结合,注意点面结合,形成联合惩戒合力,扩大失信被执行人联动惩戒工作的影响范围,形成对失信主体的舆论压力,维护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营造良好社会风尚。



关闭窗口

您是第 7612525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