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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县人民法院执行财产处置管理制度(试行)

发布时间:2021-06-23 09:39:22


温县人民法院

执行财产处置管理制度(试行)

 

为规范我院财产处置行为,保障处置财产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本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执行财产处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对法院查封的被执行人的财产通过评估、拍卖方式将财产变现,分配给申请执行人的一种行为。

 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非经查封、扣押、冻结不得处分。

 财产处置团队负责普执团队移交的需处置财产的评估、拍卖。

 二、承办人对财产实施查封或进入评估、拍卖程序,应当收集相应资料信息。

(一)房产评估所需材料:

1、房产证及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2、房产证要附有房产测绘平面图;

3、查封的顺位、抵押、租赁及附属设施情况。

(二)车辆评估所需材料:

 1、车辆信息登记表

2、行驶证、购车发票、购置附加税发票和保险单

(三)资产评估所需材料:

1、机器设备型号、规格、生产厂家,启用年月,入账原值、净值

2、有关设备入账发票和购销合同,装潢设计图纸及工程施工图纸

3、对机电设备及交通工具的评估,应当提供使用说明书,安装图纸及资料、产品合格证、购置年限证明文件、购买设备的发票。

 三、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后,应当依照下列期限,及时启动财产处置程序:

1)执行程序中首先查封的,于查封之日起三十日内启动。

2)财产保全中首先查封的,于执行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启动。

3)轮候查封的,于取得处置权之日起三十日内启动。

确有合理理由的,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但应当说明理由,并报局长或者相关负责人审批。

四、合议庭或审判委员会决定对财产进行评估、拍卖的,执行部门自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司法技术部门办理移送手续,填写《对外委托案件移送表》一式三份,连同有关材料一并移送本院司法技术部门。

五、评估、拍卖时承办人在移交案件时,在各自案件管理系统节点操作完成,并上传相应的电子卷宗。

六、评估、拍卖为不动产的,应当在移交时将不动产内的其他财产腾清。不影响对查封标的物的勘验、看样、交付,不能及时腾清有正当理由的报局长和院长审批。评估、拍卖为动产的应当妥善控制查封标的物。

七、移交时应提供移交表及执行依据、拍卖裁定、权属证明、财产清单。承办人应填写所有参加选择评估机构的当事人基本情况及联系方式。

八、在确定评估价时,优先采用网络询价或议价。

九、房地产的处置坚持“房地一体”原则,对于单独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评估、拍卖,应将土地上的附着物一并移送评估、拍卖。

十、不动产拍卖裁定送达后三日内,承办人应道现场张贴腾房公告,十五日内限期搬出,对于拒不搬出的应于强制腾空,具体清空工作由普执团队各承办人负责。

十一、网络司法拍卖的辅助工作可以委托其他社会机构承,负责制作拍卖财产的文字说明、视频或照片等资料;张贴公告,展示拍卖财产,接受咨询,引领查看拍卖物品等。承担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拍卖成交款中优先扣除。

十二、评估、拍卖移交后,需要暂缓、停止、撤回的需提交材料,并经合议庭合议。对流拍财产的处理由普执团队决定。

十三、拍卖成交后,财产处置团队应在成交后五日内联系买受人,督促及时缴纳尾款,签署成交确认书,逾期没有缴纳尾款的依法扣除其保证金并予以告知,在十日内重新挂网拍卖。

十四、财产处置团队在拍卖款交清后五日内制作拍卖成交裁定书,并送达买受人、申请执行人及被执行人,并向相关管理部门送达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

十五、财产处置结束后,或申请人不接受以物抵债的,财产处置团队需在三日内将案件及拍卖款物交给原承办人,由原承办人负责发放执行款物,办理案件其他事项。

十六、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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