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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因产品质量投诉商家反被起诉,温县法院这样判!

发布时间:2022-08-31 15:45:58


  近些年,网络购物发展迅速,足不出户就可以买到所需商品,为我们的生活带来极大的便利。但是在网上购物,看不到实物,质量、效果难以确定,由此引发的纠纷逐渐增多。近日,温县法院赵堡法庭就审理了一起因网络购物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2022年4月10日,被告牛某通过某电商购物平台购买原告某五金厂销售的水杯一个,价值10.9元,4月14日,被告牛某向原告某五金厂店铺客服反映水杯底部未发现合格证书并在使用中存在漏水现象。在交流过程中,原告认为被告的水杯用开水蒸煮过,被告牛某不予承认,原告就让被告将水杯退回,被告牛某没有回复,而是直接申请电商平台介入,同时申请退款,电商平台退款成功后,原告多次联系被告要求退货退款。

  4月15日,被告牛某联系电商平台客服,先后数次向平台客服反映问题并投诉原告态度问题,请求电商平台介入解决纠纷。该电商平台回复称“平台判定退款后,商品自行处理,商家不用理会”。原告以被告的退款、投诉行为给店铺造成了直接及间接的经济损失为由诉至温县法院。

  考虑涉案标的不大,异地打官司不便,该院遂委托至张羌司法所调解委员会调解,经调解员调解,被告牛某同意向原告某五金厂邮寄退回涉案水杯。然而却遭到原告拒收,涉案水杯被退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0.9元,并赔偿原告销量下降造成的损失5000元,被告不予认可,因此形成纠纷。

  考虑原告公司注册及实际经营地点远在浙江,且因疫情出行不便,经与双方同意决定通过网络开庭方式进行审理。

  本案系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争议焦点在于被告牛某的行为是否违约、侵权。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是指出卖人将标的物在互联网等信息平台上展示并发出要约,买受人通过信息网络做出购买承诺,双方形成合意而订立的买卖合同。原告五金厂作为出卖人当对其所出售的商品承担质量瑕疵担保义务,被告牛某在检验货物时发现漏水后及时通知原告,并要求退货退款,实为要求解除买卖合同。涉案水杯漏水致使被告牛某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被告要求解除合同,让原告返还货款并无不当。被告牛某与原告沟通无果后向平台投诉,其目的并非为了诋毁商家信誉,主观上无过错,客观上也未违反法律规定,并未侵犯原告的名誉权。被告牛某作为消费者,对购买的涉案水杯质量问题向原告提出质疑,遭到否认后,向电商平台投诉介入并申请退款,是作为一个消费者应有的权利。综上,原告某五金厂关于请求被告退还货款及销量下降造成的损失的诉讼请求,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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