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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七旬老人务工期间“中暑”,责任如何划分?

发布时间:2023-03-28 08:23:52


  近年来,随着土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方式的兴起,雇佣他人提供劳务的情况十分普遍,且多为口头约定,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双方应如何维护自身权益呢?近日,温县法院赵堡法庭审理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被告陈某在温县黄河滩承包土地从事种植业,原告王某年过七十,农闲时常年跟随其他村民向各种植户提供劳务。2022年6月25日,王某受雇到陈某承包的土地提供劳务,上午10时许,王某突然意识不清,被送往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为热射病,期间花费19000元医疗费。后原告王某因与被告陈某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王某在被告陈某承包的土地上工作,其提供的劳务工作成果由陈某享有,工作期间受陈某指挥,并由陈某支付劳动报酬,双方形成了劳务合同关系。事发当日最高气温达41.9℃,陈某在高温天气条件下,作为用工者,仍然要求劳动者在室外露天作业,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根据王某的病例记载,其有高血压病史5年,平素有心血管疾病,其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清楚自身疾病在高温天气条件下从事野外作业会发生危险,故王某对损害的发生也有一定过错。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王某的损失,由陈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王某自负30%的责任。

法官提醒

  在劳务提供者受害责任纠纷中,对于劳务提供者是否因劳务受到损害,法院会依据人身损害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与劳务活动的关联性等因素加以审查认定。接受劳务一方应当尽可能规范用工形式,保障安全的劳作环境,防范产生劳务事故。作为劳动者,在为他人提供劳务的过程中,也应当尽可能采取合法方式固定劳务关系,同时也要量力而行,了解自己的能力范围,注意安全防范,不要盲目投入劳务作业,避免对自己的健康造成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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