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闯祸 监护人“逃不掉” 发布时间:2023-04-14 08:26:26
每当案件中出现
精神病人这样的字眼
相信大家都会有一种错觉
认为“精神病患者打人不犯法”
受害者只能自认倒霉
精神病人犯错
是否真的能完全免责
请看温县法院审结的一起
因精神病人伤害他人引发的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
2021年11月20日
被告宋某行至温县某村北街路
王某家门口时
无故将坐在家门口的王某
拽倒踹跺
并使用砖块多次击打其头部
造成王某受伤
为此住院治疗42天
经鉴定构成重伤二级
王某以生命权纠纷为由
将宋某及其
监护人王某甲(系宋某儿子)
诉至法院
要求二被告赔偿
医疗费等各项
经济损失11.7万元
经司法鉴定
宋某患有精神分裂症
作案时处于疾病期
无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于2022年2月17日作出
强制医疗决定书
对宋某进行强制医疗
考虑到被告宋某的身体状况及
住院治疗期间不宜离院的客观因素
此案由宋某的法定代理人
指定辩护人出庭为其
代理、辩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八条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造成他人损害的
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不足部分
由监护人赔偿
据此
宋某实施故意伤害行为
侵犯了王某的身体健康权
在实施侵权行为时
虽患精神分裂症
无刑事责任能力
并被强制医疗
但并不因此免除
其因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的
侵权责任
遂判决被告宋某
在其个人财产范围内
赔偿原告王某
医疗费、护理费等
共计 11.7万元
宋某个人财产不足部分
由监护人王某甲共同承担
对于家中有精神障碍人士的
监护人应尽到监护职责
及时到医院进行治疗
患病期间尽量不要让
其独自出门
以防发生伤人事件
监护人未尽监护职责的
将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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