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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闯祸 监护人“逃不掉”

发布时间:2023-04-14 08:26:26


每当案件中出现

精神病人这样的字眼

相信大家都会有一种错觉

认为“精神病患者打人不犯法”

受害者只能自认倒霉

精神病人犯错

是否真的能完全免责

请看温县法院审结的一起

因精神病人伤害他人引发的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20日

被告宋某行至温县某村北街路

王某家门口时

无故将坐在家门口的王某

拽倒踹跺

并使用砖块多次击打其头部

造成王某受伤

为此住院治疗42天

经鉴定构成重伤二级

王某以生命权纠纷为由

将宋某及其

监护人王某甲(系宋某儿子)

诉至法院

要求二被告赔偿

医疗费等各项

经济损失11.7万元

经司法鉴定

宋某患有精神分裂症

作案时处于疾病期

无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于2022年2月17日作出

强制医疗决定书

对宋某进行强制医疗



法院判决



考虑到被告宋某的身体状况及

住院治疗期间不宜离院的客观因素

此案由宋某的法定代理人

指定辩护人出庭为其

代理、辩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八条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造成他人损害的

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不足部分

由监护人赔偿

据此

宋某实施故意伤害行为

侵犯了王某的身体健康权

在实施侵权行为时

虽患精神分裂症

无刑事责任能力

并被强制医疗

但并不因此免除

其因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的

侵权责任

遂判决被告宋某

在其个人财产范围内

赔偿原告王某

医疗费、护理费等

共计 11.7万元

宋某个人财产不足部分

由监护人王某甲共同承担




法官释法




对于家中有精神障碍人士的

监护人应尽到监护职责

及时到医院进行治疗

患病期间尽量不要让

其独自出门

以防发生伤人事件

监护人未尽监护职责的

将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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