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辩证论治”,它是中医学理论的一个名词,即综合运用“望、闻、问、切”的方法,通过病人的临床表现进行分析判断,辨别致病邪气的性质、强弱;辨别人体正气在脏腑、经络部位的不足和异常,来判定疾病的原因,再确定针对性治疗原则,限定治疗范围与禁忌,分型论治。从而达到消除致病原因,改变病理状态,使人体趋向生理常态。而民事法官在处理民事纠纷时,何不把诉讼中的人身关系,物权关系,债权关系这些矛盾关系,看作病态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去借鉴中医学上“辩证论治”的理念,像中医通过调理治病那样达到消除矛盾原因,改善人际关系,使社会趋向和谐这一效果呢。
一、“辩证论治”应用于民事调解中的现实意义
(一)辩证地认定事实才能更有助于揭开事实真象
案件事实是法院裁判的依据,也是当事人在诉讼中争议最激烈的环节,但这些客观事实的发生,法官并未亲身经历,这个客观情况对法官来说就像一个打不开的黑匣子。当事人是矛盾发生、发展的亲身经历者,而法官只有通过证据来推理分析。由于证据是客观事实在发生、发展过程中留下来的痕迹,因而备受法学界的推崇与偏爱,法学界和司法界对证据的效力等级和举证责任制度作了深入的探讨和规范。但受证据的可靠程度、法官的分析推理水平、以及矛盾本身的千奇百怪等因素的影响,法院认定的事实有可能与客观事实不尽相同,有些可能存在较大出入,这样,就难免有些案件会受到当事人或社会的质疑,所以法学研究者便提出“法律事实”这一概念,来弥补证据制度的缺陷。然而法官在审理一些“小人懂法而玩法,君子重情而轻法”之类的案件时,心里也常有一些是非判断,但法既定,须遵行,也只好苍白地辩解“法律的良心是证据”。这样的判决,若遇到那些情绪激动的人、行为偏执的人,便会做出一些出人意料的举动,如谩骂、缠访等,会给法院工作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法院又必须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消除这些矛盾。所以法官在认定案件事实时,要用辩证的思维来分析证据、分析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及陈述的事实,并把这些法官感知到的表象,作为能让法官判断事实的信息,有计划、有目的地逐步反馈给当事人或其他知情人,借以观察其的反应,从而检验自己所判定事实的正确与否,从而揭示矛盾的内在因素。
(二)辩证地调解才能更加令人信服
调解是审判艺术,齐白石曾说过其画虾的要领在于“不似则欺世,太似则媚俗”,倘若把虾画得像螃蟹,还硬说是艺术,当然是欺世;反过来,若画得跟照片一样,那也没人会感兴趣,艺术在于神似。民事案件调解工作也是一门艺术,如果不看案情,不管法律,东拉西扯云里雾里乱侃一通,让当事人双方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这样去调解当然不可能成功,更不能称为调解艺术;如果调解时没有与当事人很好地沟通,辩证地分析案情,而先把结论下得死死的,即使依法依理,一般也很难得到预期效果,有时反而很容易将矛盾的焦点引到处理案件的法官身上。所以调解时,法官应保持中立的态度,不妨让当事人自己来“分蛋糕”,因为法官不管怎样去分,总有一方会觉得自己吃亏;倘若法官只是主持先定下来由其中一方来切蛋糕,而由另一方先挑,则双方大多都没有意见。
(三)运用辩证思维能让各诉讼主体都感到信息对称
人民法院的广大民事法官通过不懈努力和探索,总结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调解方法,如温馨调解、亲情调解、基层组织参与调解等,但综观上述方法,无非是通过沟通,取得信任。许多法官都有这样的体会,自己对当事人推心置腹地分析案情及可能出现的处理结果,但当事人就是听不进去,甚至产生抵触情绪,而对代理人或者只对法律一知半解的亲友的话,当事人却奉若圣旨。这种情况的存在,许多法官都认为,是诉讼结果可能对已不利的当事人在耍赖,明知打不赢官司,能拖便拖,能赖便赖。然而,我们却又奇怪地发现,对那些有欠条的买卖纠纷或有借条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往往被告人一到庭就能与原告达成调解协议;要么就干脆不到庭让缺席判决,法官倘若想提高点调解率,只要去找到被告,即使原告不让步,也往往很容易将案件调解。这样,明知诉讼结果对已不利的当事人反而不去耍赖。实际上,当事人不听法官良言相劝,并非都在耍赖,究其根源,主要还是“信息不对称”。什么是“信息不对称”,比如在人才市场,雇主往往不清楚应聘者的能力,这时候,教育程度就成了一种可信的传递信号的工具,那些上过名牌大学的人一般要比普通学校的学生更聪明、更勤奋,也更专注,更有自制力,然而事实上高学历也不一定就意味着高能力,只是雇主在没有更好选择的情况下,只能相信学历所传递的信号了。同样,当事人对法官的分析释明,不能断定法官是否是在为自己好,便会怀疑法官会不会是在骗自己,会不会是在帮助对方等等,即便是比较开明的当事人,也往往会说“我理解你们的工作,压压我们这方,再压压对方,给我们双方都泄泄气,是你们的常用的工作方法”。总之,还是对法官不信任,或不完全信任。我们也常常碰到这样的情况,当事人通过法官的熟人或亲戚找了法官,那么这方当事人往往对法官的话比较听从,因为他会认为法官是“自己人”,肯定是为自己好,也就认为法官提供的信息是全面的、准确的,这就成了信息对称。同样,对那些有欠条的买卖纠纷或有借条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被告人是明知自己打不赢官司的,他们也就不再去请律师、想办法,顺顺当当地配合把案调解结了,还能落个“不赖账”的好名声,这实际就是信息对称起了作用。案件调解成功的关键,就是要让当事人感到信息对称。在具体处理案件过程中,当事人可能还会继续观察、猜测,法官也还需要进一步去沟通,在全面收集案情信息的同时,恰当地、适时地向当事人输送更多、更全面、更准确的信息,从而让当事人能更准确地判定作出哪一种选择对自己更加有利,使调解工作走向正常的轨道上来。
二、在民事调解中运用“辩证论治”应坚持的原则
(一)要辩证地认识矛盾
对待矛盾,我们要有正确的认识态度。许多民事诉讼案件的形成,往往是生活中一些不起眼的矛盾引发的,这些矛盾在萌芽阶段,一旦没有及时消除,它便会像电脑病毒随时会摧毁整个系统那样激化的不可收拾。然而在生活中,矛盾并非都必须消化在萌芽阶段,因为矛盾无处不在、无时不在,矛盾在特定的环境下也有一个发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人生本身也就是一个发现矛盾、解决矛盾的过程,通过解决矛盾,来使人生得到提高和进步。
(二)要辩证地把握矛盾的性质
法官在调解民事纠纷时,首先要正确判定引发民事纠纷矛盾的性质,这样才能保证审判有一个正确的审理方向。结合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判定矛盾的外在表现形式,同时还要通过当事人的陈述,了解矛盾的发生、发展过程;通过证人提供的证词,知情人提供的相关情况,了解矛盾其他层面问题,从而把握案件矛盾发生、发展的必然性或偶然性,使案件的调解有明确的针对性。
(三)要辩证地分析矛盾之间的联系性
在调解的思维模式上,要正确处理孤立矛盾与系统矛盾的差异,对于孤立矛盾,比如案情简单的买卖纠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之类的案件,体现的只是一个简单的债权债务矛盾关系,只需将其按权利义务的享有和承担明确责任化解即可。而对于系统矛盾,则往往是多组矛盾的聚合体,比如婚姻纠纷、赡养纠纷、相邻侵权纠纷之类的案件,体现的是多个矛盾长期累积及各个矛盾多个层面相互作用的结果。
三、“辩证论治”在民事调解实践中的具体运用
(一)要对不同性质的矛盾区别对待。对于生活中出现的普通的、危害不大的矛盾,不必刻意地去化解消除,这类矛盾往往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发生发展和消灭,也会因当事人注意力的转移而淡化。而对于那些容易激化并酿发恶性后果的矛盾,则要采取“疫苗接种”的方法,也就是借鉴相应的案例,刺激当事人认识其危害,并积极采取措施提高预防这类矛盾的能力。而对那些尚不能认清性质的矛盾,则应提高警惕、预防为主,通过一系列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来提高处理矛盾的能力。当然,在处理矛盾过程中,有的矛盾也不是一下子就能消化掉,对这类矛盾要注意分阶段化解,并应考虑化解矛盾应当注意的禁忌区域,切不可仅转移、不化解。比如法官调解离婚案件时,为了沟通当事人的思想,化解双方的直接矛盾,而提出是婆媳关系不和所致,只要婆媳分开生活,仍然可以和好,则无疑是将矛盾的根源推给了他人,这样调解即使暂时成功,也为今后的生活遗留了后患。
(二)要有针对性地化解矛盾。首先要通过矛盾的表现形式,判定矛盾是在萌芽阶段,还是矛盾已经激化,抑或矛盾有可能向激化方向发展,从而做出有针对性的调解,在不激化矛盾和扩散矛盾的情况下逐步化解。其次,从民事案件矛盾的利益系统和情感系统两大类别出发,判定当事人之间是纯粹的利益矛盾,还是纯粹的情感矛盾。利益方面的矛盾往往要从法律和证据体系入手调解;情感方面的矛盾,则往往要从道德和正义入手调解。然而这两类矛盾又往往会相互转化,比如当事人会因利益矛盾使情感发生扭曲,也会因情感矛盾导致在利益上发生争执。这样用辩证的思维去认识矛盾、分析矛盾,把握矛盾的特点和特定的发展规律,以及矛盾对立统一的各个方面,从而将对立的矛盾有效地从利益和情感等方面有机统一起来,使矛盾得到消除。
(三)要合理化解相互关联的矛盾。对于多组矛盾相互作用发展形成的诉讼案件,如果仍然采用“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方法,则很难从根本上化解矛盾,甚至还会激化矛盾分型消除。比如离婚案件,表现形式自然是双方感情不和,但引发的起因则可能是财产纠纷,如女方婚前索要了大额婚约财产;也可能是生活习惯不同,如为琐事经常吵嘴生气;还可能是受其他家庭成员的影响,如婆媳关系不和等等。这就要求在调解时先消除孤立的矛盾,弱化复杂的矛盾,再进一步消化之。
(四)要正确把握消除矛盾的方式。调解的目的是化解矛盾,并消除引发矛盾的因素,辩证地使用法律和道德规范,针对矛盾发展过程中的某个环节和阶段进行有效调解。但仅靠法院去化解矛盾,无异于医生对感冒患者使用抗生素,虽然缓解了病症,却也降低了人体的免疫机能,所以法官在调解过程中还要增强当事人自行解决矛盾的能力。比如离婚案件,经法院调解,化解了矛盾,双方当事人和好,如果再出现新的矛盾呢,难道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吗?显然,化解矛盾仍然不是根本目的,只有通过调解让当事人明白家庭是以成员团结为中心,发展经济和搞好子女教育为方向,这样在今后的生活中,即使出现了新的矛盾苗头,也能在大是大非的问题上做出明智的选择,分出个是非轻重,不致于在大方向上出现错误,才能够正确地、并行之有效地化解新的矛盾,从而形成稳定的夫妻关系,不致危害夫妻感情的矛盾反复发生。
总之,在民事调解中,要兼顾矛盾的各个方面,首先通过试探性地输入一些调解信息,来观察矛盾的变化、反应,就像中医开出的被称为“问路石”的第一个处方,它平和、中庸,不会对治疗有多大的效果,也不会对病人产生什么危害,在通过辩证地分析所用药物良与不良之后,再对处方的药物和药量做出相应的调整,从而达到平稳治病的目的,而不应像《红楼梦》中的胡庸医那样连病人的体质都不考虑,而“乱用虎狼药”,那样会闹出大乱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