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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法治社会建设打造线上法治环境 —网络环境净化的法律规制路径研究

发布时间:2024-03-21 08:59:36


新时代法治社会建设打造线上法治环境

—网络环境净化的法律规制路径研究


互联网是一种全新的媒体,它与传统媒体的最大区别就是变点对面的传播为点对点的传播,变单向传播为双向传播、多极传播,从而有力地突破了时空限制,实现了信息流通的迅捷化和无障碍化。一方面,互联网以便利、迅捷、无远弗届的优势改变着人类社会的信息获取及处理方式、商务运作方式、市场交易方式,进而改变着传统经济的结构和规则。它不但催生了新经济,也发展成为主导性产业,成为经济新的增长点。另一方面,互联网“人人都是自媒体”的便捷带来的是信息的泛滥、失真,利用网络实施的犯罪越来越多,针对不同群体的各类侵害无孔不入,网络环境净化刻不容缓。

一、我国网络环境的基本现状

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中国网民数量的增加,社交软件的便捷性、广泛性,越来越多的人参与到、享受到互联网带来的便利。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在2023年3月2日发布的5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中显示:截至2022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10.67亿,互联网普及率达75.6%我国手机网民规模达10.65亿,网民使用手机上网的比例为99.8%;我国网民的人均每周上网时长为26.7个小时。

任何事物都是双刃剑,便捷性、广泛性同时对应着低门槛、难监管。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也为网络犯罪提供了温床,互联网成了犯罪高发地。2021年全国未成年人互联网使用情况研究报告》数据显示,2021年我国未成年人互联网普及率达96.8%。未成年人互联网普及率持续提升计算机犯罪的作案人员年龄越来越小占比越来越高。

二、我国互联网环境乱象丛生的原因分析

一是政府处理网络舆情行危机时行动滞后。政府处理网络舆情危机、消除网络谣言事件时行动滞后,主动性与引导力不够;应对公共事件缺乏及时、准确的有效回应,发布消息滞后且互动性较差,往往采取单方发布信息,对公众的进一步提问置之不理,没有建立与公众之间的良好对话与互动。个别信息发布者为博取关注断章取义发布不实言论,煽动网民情绪;亦存在部分当事人为达成个人目的利用舆论向相关单位施压。而为查明事实真相,往往需要时间调查、取证,且因涉及案件事实,为保证案件信息不泄露,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及事实真实性,不能及时公布完整信息,对比“噱头”信息一经发布即引发关注讨论,与官方发布的真实、准确的信息存在时间差,网民的关注往往无耐心,且政府后续回应关注度较低,舆情处理能力及效果不尽人意

二是网络服务平台运营模式极具功利性,责任意识缺失。APP应用程序种类繁多、层出不穷,大量的应用程序冲入互联网,为抢占互联网市场采取各种“吸引眼球”、“擦边”、“拉人头”的推广方式,“流量至上”的经济利益效应所带来的是无孔不入的广告、垃圾信息、以及个人信息的泄露。国家互联网应急中心发布的《2019年上半年我国互联网网络安全态势》即指出,我国移动APP违法违规使用个人信息十分突出,大量APP存在探测其他APP货读写用户设备文件等异常行为,对用户的个人信息安全造成潜在安全威胁。2023年6月12日,国家互联网应急中心发布的《“在线影音类”app个人信息收集情况测试报告》显示,在搜索音视频、发送弹幕和后台静默场景中,存在上传搜索词、上传评论内容、擅自调用权限等侵权行为。

三是网络参与主体规范意识淡薄。网络空间作具备虚拟性、隐蔽性和匿名性。在这三性的遮掩下,用户认为外界无法对其进行监督,从而更加肆无忌惮展现人性的丑陋。不少自媒体人员在“流量经济”的驱动下,为了在短时间内获得巨大流量,不惜以身试法,利用公众的焦虑、宣泄、同情弱者、围观猎奇等心理,搬运加工、二次创作、东拼西凑、张冠李戴甚至直接造谣,煽动网民情绪对立、污染网络环境。

三、涉互联网案件办理中存在的问题与困境

一方面是打击震慑不足。网络信息传播具有传播的数字化、互动性、快捷性、综合性、开放性和选择性,同时具有信息的大容量、再生性和检索的便利性。同传统的犯罪相比,网络犯罪具有成本低、传播迅速传播范围广;互动性、隐蔽性高,取证困难;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等特点同时网络的开放性、虚拟性,使得案件办理往往需要辗转行为发生地、受害人所在地、传播地、被告人所在地、平台所在地,给网上犯罪案件的侦破和审理带来了极大的困难。

另一方面是审判工作困难较多。互联网信息突破了时间、空间界限,具备了成本低、传播迅速、传播范围广等特点,互动性、隐蔽性高,取证困难。互联网被侵权后的维权成本高。个人信息的泄露,谣言的快速发酵传播,取证的难度以及诉讼成本高,个人被侵权往往需要付出大量的时间、精力、金钱来维护自身权益,且损失在诉讼中难以全部获得支持,即使获得支持,但其所受到的名誉受损的影响亦难以消除。故虽存在大量的被侵权的个人,但高昂的维权成本让众多人止步。

四、净化网络环境的法律规制路径

网络环境净化是一项长期性的系统工程,只有政府、网站平台、网民三方主体共同参与多元参与共同治理才能营造出“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

一是从立法、执法上,要完善中国网络法律质量,并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与普及,加强网络舆情相关立法,建立系统性的法律规范体系整合和细化相关法律,发挥各部法律法规的的整体合力,对法律的实际执行情况及时进行更新细化,对操作性不足的内容进行进一步补充和说明,提高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效力。

二是在执法上,要加大网络相关法律执行力度。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各相关部门要明确职责,落实主体责任,加大执法投入,严格依法执法,严厉查处网站中的各种违法行为。加大对侵害人的打击力度,加强实名认证,加大技术投入,对侵权违法者的处罚应及时、严肃,不可销号了事。对于跨区域案件,司法机关要正确理解法律,强化司法服务意识,不可严苛适用管辖移送,隐形提高当事人维权成本。

三是尽快建立建立国家统一电子证据调取平台机构,电子证据调取系统化,节约司法资源。对网络电子证据的取证,无论是当事人还是执法者都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资源,造成大量资源的浪费。如对人格权案件的审理,在互联网上侵犯他人名誉权等,往往由发布者发布信息后,多人进行转载传播,该信息在传播中跨越了时空界限,可能存在多个侵权人共同实施侵权结果,如果被侵权人选择诉讼来维护自身权益,则需要提供明确的被告信息,在此过程中,无论是当事人还是法院,往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资源,即使法院认定侵权行为成立,应赔偿的损失往往不能弥补原告付出的精力。造成侵权成本低、打击力度弱、判决社会效果差强人意的结果。因此如果能够尽快建立建立国家统一电子证据调取平台机构,并规定凡入网平台均应向国家统一电子证据调取平台设置联络室,用于电子信息的储存、监管、配合证据的调取。由受案部门向调取平台上传调查令后,平台统一接收、分别委派至涉案网络平台数据储存联络室,将涉案电子证据收集后回转申请单位,加强对平台数据储存的监管,对不予配合的网络平台采取严厉的惩治措施,将大大降低取证成本,节约司法资源。

四是要加强对网络平台的监管。严格把握网络平台的入网、监管及平台责任。网络生态环境的有效净化离不开对信息内容的严格监管与审核,这也是网络生态环境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要做好网络不良信息的治理,应该在网络信息内容发布之前以及用户使用和传播时进行严格审核,同时对网站平台建立长效监测和预警机制,对不良信息及时发现和处置,强化平台责任。

五是要加强法治教育,提高网民的道德意识。加大普法宣传,重视法律的宣传和推广,创新方式方法,针对网络空间中的各种违法行为所对应的法律规定进行科普,打造主流普法阵地,畅通举报平台,积极在网络中弘扬法治文化,培育守法氛围,让网民在心中树立法治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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