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县人民法院
绩效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完成县委和上级法院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强化法院管理,不断规范绩效管理考核工作,本着求实创新、科学合理、便于操作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制定本办法的指导思想:坚持“立足审判,搞好延伸服务;发挥职能,促进和谐发展”的工作思路,按照“深化改革,强化管理;明确目标,突出重点;量化责任,层层分解;激励一线,奖励先进”的指导原则,建立四大管理体系,即:以立案庭为中心的审判流程管理体系,以审监庭、信访办为中心的案件质量控制及责任追究体系,以办公室为中心的综合考核评价体系,以政治处、纪检部门为中心的队伍管理监督体系。通过四大管理体系的高效运行,强化四大指标(业务工作,队伍管理与监督,司法政务,信息调研法制宣传)的考核,充分调动干警的工作积极性,不断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确保年度工作目标的全面完成。
第三条 根据工作性质的不同,设置院领导、业务部门和综合部门三个考核序列。班子成员为院领导考核序列;刑事庭、民一庭、民二庭、行政庭、执行局、少年审判庭、三个中心法庭为业务部门考核序列;政治处、办公室、立案庭、审监庭、法警队、技术科、信访办、监察室、绩效办及其他临时机构为综合部门考核序列。
第二章 考核标准
第一节 院领导的考核
第四条 院领导的考核基础分为1000分,考核指标为办案任务完成情况、队伍业务管理与廉洁自律、信访督查、宣传调研四项。
第五条 院领导的考核标准
一、办案任务完成情况(基础分200分)
每位有审判职称的班子成员(院长酌情减少)每年办理案件10件,调撤率达70%以上;每超办一件加2分,每少办一件扣2分;调撤率每高一个百分点加2分,每低一个百分点扣2分;发还改判的,按照发还改判率每个百分点扣5分;卷宗质量和审判效率考核按照业务部门标准执行。
二、队伍业务管理与廉洁自律(基础分500分)。
1、院长:落实一岗双责制,全院工作年终考核进入全市法院前五名的加50分,未进入的扣50分;全院工作综合先进的县级每项加10分,市级加20分,省级加50分,国家级加100分;队伍管理不强,凝聚力不强,全院出现重大违法违纪事件的扣100分;本人获得先进的,按照《队伍管理与监督考核计分细则》加分,拒贿一次加10分,本人出现违法违纪事件的,本考核指标不得分;本人执行考勤、车辆、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情况分别按照《队伍管理与监督考核计分细则》和《司法政务管理考核计分细则》进行考核;值班周未开展政务检查的一次扣1分。
2、其他班子成员:落实一岗双责制,分管工作年终考核进入全市法院先进行列的,每项加30分,全部未进入的扣50分;分管工作获得先进的县级每项加10分,市级加30分,省级加50分,国家级加100分;分管部门出现违法违纪事件、重大事故或重大工作任务不落实的一件次扣50分;落实党组和上级工作部署不力,出现断层和棚架,导致部门、干警工作或思想认识出现问题的,一次扣10分;因业务把关不严导致立案错误、过错责任追究、强制措施失当、突发事件处置失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以及其他重大过错的,一次扣10分;本人获得先进的,按照《队伍管理与监督考核计分细则》加分,拒贿一次加10分,本人出现违法违纪事件的,本考核指标不得分;本人执行考勤、车辆、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情况分别按照《队伍管理与监督考核计分细则》和《司法政务管理考核计分细则》进行考核;值班周未开展政务检查的一次扣1分。
三、信访督查(基础分200分)
接待日无故不接待的一次扣5分;分管部门出现新的信访案件并导致信访责任追究的,赴京、省、市上访的每件分别扣50分、30分、10分;本人工作出现信访案事件的按照《信访管理考核计分细则》考核。
四、宣传调研(基础分100分)
每人每年完成市级以上调研文章和宣传文章各1篇。未完成的每项扣50分,超额完成的按照《信息调研法制宣传考核计分细则》的规定加分。
第六条 院领导的考核由办公室负责,以党组会、审委会、院务会内容以及各类通报为依据。
第二节 业务部门的考核
第七条 业务部门的考核基础分为1000分,考核指标为业务工作、队伍管理与监督、司法政务管理、信息调研法制宣传四项。
第八条 业务工作的考核(基础分600分)
一、审判质量(基础分150分)
审判质量考核发还改判率、过错责任追究案件、卷宗质量、陪审员参审数、优秀审判长(审判员)评选、优秀裁判文书和精品卷宗评选、执行案件预查封工作七项指标。
1、发还改判率的考核按照各业务部门发还改判案件占所审结案件的比率扣分,每个百分点扣5分。
2、过错责任追究案件每季度由审监庭提交审委会研究确定一次,每件被追究过错责任案件扣5分。
3、卷宗质量每月由审监庭评查一次,扣分标准按照《案件审理执行考核计分细则》的规定执行。
4、各业务部门全年安排陪审员参审案件10件,每少一件扣2分,每多一件加0.5分。
5、审监庭每年组织开展一次优秀审判长、审判员的评选,评选结果应当公示和加分,加分标准和程序按照《案件审理执行考核计分细则》的规定执行。
6、审监庭每月开展一次优秀裁判文书和精品卷宗评选活动,评选结果应当公示和加分,加分标准和程序按照《案件审理执行考核计分细则》的规定执行。
7、执行局预查封案件每件加0.5分,发现弄虚作假的一件扣1分,加分50分封顶。
8、审判委员会每季度对审监庭评查归档的卷宗进行一次抽查,对于抽查中发现的问题除按照《案件审理执行考核计分细则》扣业务部门分外,每件扣审监庭0.5分。
以上1至7项考核指标由审监庭负责考核,每月进行一次通报,第8项考核工作由办公室负责组织并通报。
二、审判效率(审判部门基础分150分,执行局300分)
审判效率考核结案率、人均结案数、案件流程环节监督情况、案件是否超审限和执限、审判流程管理五项指标。
1、刑庭、行政庭结案率为85%,民一庭、民二庭、少审庭、中心法庭结案率为80%,执行局结案率为75%;各业务部门结案率超出任务数的,每超一个百分点加5分,每低一个百分点扣5分;审判部门结案率的计算方法为当年结案数÷当年收案数(含旧存),执行局结案率的计算方法为当年结案数÷当年新收案数(不含旧存)。
2、人均结案数每件加1分。
3、案件流程环节监督情况是指案件流程环节分为审查立案、审理执行、质量评查三个环节。业务庭负责对立案环节进行监督;审监庭负责对立案环节、审理执行环节进行监督;审委会负责对审监庭评查环节进行监督。按照《审判流程管理制度》和《案件审理执行考核计分细则》进行考核。
4、案件是否超审限和超执限按照《审判流程管理制度》和《案件审理执行考核计分细则》进行考核。
5、审判流程管理重点考核分案、上诉案件上呈等审判流程管理工作,按照《审判流程管理制度》和《案件审理执行考核计分细则》进行考核。
以上1至3项考核指标由审监庭负责考核,每半年考核一次;第4、5项考核指标由立案庭负责考核,每月进行一次通报。
三、审判效果(基础分150分)
案件效果主要考核调撤率(民商事案件调撤率、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率、行政案件和解率、执行案件和解执结率),不进入执行程序案件率,上诉率和信访情况四项指标。
1、民事案件调撤率为70%,商事案件调撤率为40%,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率为85%,行政案件和解率为40%,执行案件和解执结率为35%。低于的每个百分点扣1分,高于的每个百分点加2分。
2、民事案件不进入执行程序案件率为70%,商事案件不进入执行程序案件率为45%,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不进入执行程序案件率为85%,少年审判案件不进入执行程序案件率为80%,行政案件不进入执行程序案件率为90%。低于的每个百分点扣1分,高于的每个百分点加2分。不进入执行程序案件率的计算方法为(结案数—执行案件立案数)÷结案数。
3、上诉率每个百分点扣0.5分,计算方法为上诉数÷结案数。
4、信访情况考核标准按照《信访管理考核计分细则》执行。
以上第1项考核指标由审监庭负责考核,第2、3项考核指标由立案庭负责考核,第4项考核指标由信访办负责考核。考核情况由审监庭、立案庭和信访办每月进行一次通报。
四、延伸服务(审判部门基础分150分,执行局无此项考核指标)
延伸服务考核各部门发司法建议、民事审判部门到案发地开庭、民事审判部门到巡回办案点工作、民一庭和中心法庭培训指导民调工作、民二庭走访企业和企业联谊会工作、行政庭行政机关联系工作、刑庭开展对缓管免人员回访工作、少审庭开展对少年犯回访和到学校开展法制课教育等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1、到案发地开庭任务为民一庭、民二庭全年2次,中心法庭全年6次;民一庭、中心法庭到巡回办案点工作任务为每月1次;民一庭和中心法庭培训指导民调工作任务为全年2次;民二庭走访企业任务为温县30家重点企业,全年召开企业联谊会1次;行政庭行政机关联系工作任务为全年发司法建议3个,全年召开行政机关联系会1次;刑庭开展对缓管免人员回访工作任务为当年判处缓管免人员的90%以上;少审庭开展对少年犯回访工作任务为当年判处少年犯的90%以上,到学校开展法制课教育工作任务为全年2次。
2、各部门每发司法建议1次加2分,行政庭发司法建议任务每少一次扣5分,超任务的每次加2分;到案发地开庭任务每少一次扣5分;到巡回办案点工作任务每少一次扣5分;民一庭、中心法庭培训指导民调工作任务每少一次扣5分;民二庭企业联谊会每少召开1次扣50分;行政庭行政机关联系会每少召开1次,扣50分;刑庭开展对缓管免人员回访工作任务每少一个百分点扣5分;少审庭开展对少年犯回访工作任务每少一个百分点扣5分,到学校开展法制课教育工作任务每少一次扣25分。
以上考核指标由办公室负责考核,各部门开展延伸服务工作前必须报办公室,办公室邀请相关院领导现场检查并登记,考核情况每月进行一次通报。
第九条 队伍管理监督的考核(基础分150分)
1、队伍管理监督考核各部门的政治业务考试、参加政治业务培训学习、考勤、争先创优、党团庭务管理、违法违纪、参加集体活动、不服从管理、完成临时性工作任务等情况以及业务部门开庭规范性等指标。
2、政治处每季度对各部门政治业务学习情况进行一次考试,对集中活动情况进行四次抽查,每周对考勤情况进行一次随机抽查;监察室每周对开庭规范性进行一次检查,全年组织开展廉政文化建设活动两次。
3、队伍管理监督考核由纪检组、政治处、监察室负责,考核标准按照《审判流程管理制度》、《案件审理执行考核计分细则》和《队伍管理与监督考核计分细则》执行,考核情况每月进行一次通报。
第十条 司法政务管理的考核(基础分150分)
1、司法政务管理主要考核各部门执行院务会、工作督办制度、档案管理、印章管理、车辆管理、办公用品管理、值班、卫生、水电暖管理等制度情况。
2、办公室每周对各部门司法政务进行一次检查,由当周值班院领导牵头,负责检查值班情况、水电暖管理、卫生管理等政务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3、司法政务管理考核由办公室负责,考核标准按照《司法政务管理考核计分细则》和各项司法政务管理制度执行,考核情况每月进行一次通报。
第十一条 信息调研法制宣传的考核(基础分100分)
1、信息调研法制宣传考核各部门规定的任务完成情况和临时性调研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两项指标。
2、信息调研法制宣传考核由办公室负责,考核标准按照《信息调研法制宣传工作考核计分细则》执行,考核情况每月进行一次通报。
第三节 综合部门的考核
第十二条 综合部门的考核基础分为1000分,考核指标为管理考核工作、业务工作、队伍管理与监督、司法政务管理、信息调研法制宣传五项指标。
第十三条 管理考核工作的考核(基础分200分,法警队、技术科无此项考核指标)
立案庭、审监庭、政治处、办公室、信访办、监察室动态检查每少一次扣5分;管理考核信息通报每少一次或未按期印发的一次扣20分;组织考试或考核任务未完成的每次扣20分;统计数据弄虚作假、照顾人情关系的一次扣50分;积极发挥管理职能,本部门管理工作未出现被扣分情况的,每半年考核时加50分。
第十四条 业务工作的考核(基础分400分,法警队、技术科基础分为600分)
1、立案庭立案审查、审限监督和诉讼保全、先予执行等业务工作按照《审判流程管理制度》和《案件审理执行考核计分细则》进行考核;每办理一件诉讼保全、先予执行、支付令和诉前调解案件等的加1分;上诉案件上呈超期被中院扣分的一件扣3分;司法统计工作出现错报、漏报的一次扣10分;本部门工作被投诉的一次扣2分。
2、审监庭所办案件的考核同业务部门,案件决定权在审委会的不扣分;审监庭评查卷宗被审委会抽查发现问题的一件扣0.5分;过错责任案件应提交审委会研究而未提交的每起扣5分;未开展优秀审判长(审判员),优秀裁判文书和精品卷宗评选活动的,一次扣20分;每办理一件案件加1分,调解的一件再加2分;本部门工作被投诉的一次扣2分。
3、办公室年度重点工作任务未完成的每件扣20分;行文审核不严出现失误的一次扣5分;未严格执行财务日清月结管理制度的一次扣5分;车辆管理出现重大事故的一次扣10分;档案、印章管理出现差错造成后果的一次扣20分;督办、查办工作未按期报送结果一件次扣10分;接待工作出现失误的一次扣2分;物质装备工作出现差错的一次扣5分;后勤管理服务工作出现差错的一件次扣1分;食堂卫生、饭菜质量不好干警意见大的扣5--20分;本部门工作被投诉的一次扣2分。
4、政治处年度重点工作任务未完成的每件扣20分;建立干警绩效档案出现缺漏的一人次扣2分;计划生育工作出现问题的一人次扣10分;集体活动组织不力造成影响的一次扣5分;党务工作、干部管理、聘用人员管理、陪审员管理、法官法警晋级工作、老干部工作、工资套改工作出现差错的一件次扣2分;本部门工作被投诉的一次扣2分。
5、法警队执行值庭、押解任务时被押解、看管的人犯脱逃、自杀、自残或出现其他事故的一次扣50分;刑事案件开庭押解工作未按时完成或推诿的一次扣10分;刑事案件法律文书未按期送达的一次扣10分;对采取强制措施决定抵制、拖延不予办理的一件扣10分;发生突发事件接警后未按时到达处置的一次扣10分(原则上本院内10分钟,城区20分钟,乡下30分钟);参加上级法院法警技能考核不达标的一项扣10分;每办理一件案件加1分;本部门工作被投诉的一次扣2分。
6、技术科对外委托鉴定、审计、评估、拍卖等事宜违反程序规定,造成结论错误的,一次扣20分;委托工作超期的按照《审判流程管理制度》和《案件审理执行考核计分细则》规定扣分;对外委托案件未及时到立案庭登记的,一次扣5分;泄漏审判机密的一次扣20分;本部门工作被投诉的一次扣2分。
7、信访办接待脱岗的一次扣5分;对信访接待情况统计登记不全的,发现一件扣2分;落实信访责任倒查不力,应提交追究信访责任倒查而未提交的一件扣10分;对上级批转信访件因自身原因未按时办理答复的,一件扣10分;对重大、群体性信访案件反应不及时、处置不力的一次扣10分;误导当事人造成处理被动的一次扣5分;对信访案件督办不力、反馈不及时的一次扣10分;主动工作,消化处理信访老户的一件加20分;发现信访苗头,措施得力提前解决的一件加5分;本部门工作被投诉的一次扣2分。
8、监察室廉政文化建设活动每少组织开展一次扣10分;未组织检查开庭规范性的一次扣1分;每月未对开庭规范性情况进行通报的一次扣20分;向上级报送材料不按时的一次扣10分;按照党组安排纪检查处不力的一次扣10分;按照党组安排对相关人员诫勉谈话等工作落实不力的一次扣10分;本部门工作被投诉的一次扣2分。
9、绩效办的考核由院绩效管理考核领导小组根据其日常工作情况确定。
第十五条 综合部门的队伍管理监督(基础分150分)、司法政务管理(基础分150分)、信息调研法制宣传(基础分100分)的考核同业务部门。
第十六条 院领导和各部门对于综合部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以及投诉情况应及时向绩效办反映,由绩效办负责登记通报。
第三章 考核组织及方法
第十七条 成立院绩效管理考核领导小组,由院党组成员组成,院长任组长。领导小组下设绩效管理考核办公室,负责日常绩效考核事务及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受理各部门对绩效考核过程中的投诉。
第十八条 建立动态检查通报制度,通报有月通报、季度通报、半年通报、全年通报四种。月通报有审判质量监督通报、审判效率监督通报、队伍管理监督通报、信访管理通报、司法政务管理通报和信息调研法制宣传工作通报五种;季度通报有审委会抽查卷宗通报、过错责任追究通报两种;半年通报、全年通报有各部门考核情况通报、过错责任追究通报、信访责任追究通报、表彰通报四种。
各类通报由政治处、办公室、立案庭、审监庭、信访办、监察室按照职责分别负责,通报内容应当包括对本办法所涉及的各类指标的考核情况,通报中指出的问题分共性问题和个性问题,对于个性问题要点到人和事,通报情况作为考核依据。
绩效考核办公室每月应将各类通报情况汇总整理,及时掌握各部门绩效管理考核情况。
各类通报应在每月院务会前印发并在会上进行通报,每半年一考核汇总,在绩效管理考核公示栏上公布,年终为总评。
第四章 年终奖励及处罚
第十九条 对于工作创新举措并做出突出贡献,特别是出台的重大改革措施对全院工作起到积极推动作用的,经考核领导小组研究,可酌情加分。
第二十条 各部门工作当年年终考核排名全市法院前三名分别加30分、20分、10分;排名后三名的分别扣30分、20分、10分,并取消当年评先资格;排名最后一名的,应分析原因,认真整改,并由院领导对部门负责人诫勉谈话,该部门负责人当年年终考核不能评为称职格次。。
连续两年排名最后一名的,由院党组进行考察研究,调整部门负责人的职务和岗位。
第二十一条 先进集体和立功受奖单位依据绩效考核结果由院党组研究决定。
依据绩效考核结果对综合表现突出的干警,经民主评议和党组研究,评出“先进工作者”,并给予奖励。报功人选原则上从以上人员中产生。
第二十二条 全年出现以下情形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该部门的评先资格:
1、各部门的单项考核得分低于该项基础分值40%的;
2、干警违法违纪受到行政记过或党内警告以上处分的;
3、被信访责任倒查的;
4、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5、工作中有重大失误造成重大影响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全院正式人员,聘用人员的考核按照聘用人员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有数据按四舍五入计算。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和各个考核计分细则涉及的所有时间限制遇节假日顺延。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中遇到的问题由绩效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绩效考核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后按新规定执行。
本办法自每工作考核年度开始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