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1、本院各业务部门全年案件流程管理基础分为100分,由立案庭负责考核,质量与效率基础分为200分,由审监庭负责考核。
2、立案庭负责对审限、执限、案件是否按期开庭、是否规范化开庭进行考核。
3、审监庭负责对案件数量、质量、过错责任追究案件、发还改判案件、流转环节监督、卷宗质量以及立案庭未发现的案件程序问题进行考核。
4、审监庭负责评选优秀裁判文书、精品卷宗,负责组织庭审观摩和优秀审判长、审判员评选活动。
5、各业务部门应在每月的20日将审、执结的案卷送审监庭评查,审监庭于当月28日前评查完毕归档。未经审监庭评查的卷宗不准归档。
6、审理案件的结案标准为法律文书送达到最后一名当事人的日期为准;执行案件以申请人出具结案证明或终结执行、不予执行裁定送达到最后一名当事人的日期为准。
第二章 诉前调解
7、诉前调解前应明确告知当事人的相关权利及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未告知和询问的,扣0.5分。
8、对于双方分歧较大,案件复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一个月内未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应及时立案、移送业务部门按照正常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未及时立案、移送的,扣0.5分。
第三章 审查立案
1、立案庭、人民法庭违反法律和《案件流程管理制度》第十一条规定立案的,一件扣0.5分。
2、卷内所附的起诉状应为原件,原告为单位的,应盖章确认;原告为公民个人的,应按指印确认,否则,扣0.5分。
3、案卷中无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的,扣0.5分;无公民身份证件的,扣0.2分;委托代理的案件无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证明的,扣1分。
4、送达回证填写不全、错误或违反规定送达影响案件正常审理的,分别扣0.1—1分。
5、出现《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未经当事人确认、未入卷、填写不全等情况的,每项扣0.1—0.3分。
6、违反《案件流程管理制度》第二章有关期限和登记规定的,一次扣0.2分。
7、违反有关收费规定的,一次扣0.5分。
8、人民法庭受理的案件逾期办理登记手续的,每超一天扣0.2分。
9、立案庭受理的案件逾期转交业务部门的,每超一天扣0.2分。
10、业务部门不按规定拒收案件的一件扣2分。
11、立案庭立案环节诉讼文书、诉讼材料填写不全的,一次扣立案庭0.2分;经审监庭或院长确定立案环节实体或程序有错误的,一件扣负责立案的部门2分。
第三章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1、财产保全、诉前保全和先予执行一般应当采取书面裁定形式,紧急情况需采取口头裁定的应报院长批准,未履行审批手续的一件扣2分;诉讼保全、诉前保全和先予执行措施采取后,应在当日内将保全或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未告知的一件扣1分。财产保全、先予执行措施担保的财产限于现金、存折或有价证券,其他方式担保的,除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由分管副院长批准外,应经院长批准,违反关于担保规定的一件扣2分。
2、错误采取财产保全、先予执行以及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的扣2分,造成后果的,扣5分。
3、担保财产未交院办公室统一管理的一件扣1分;先予执行的款物未及时交付申请人的一件扣1分。
4、案件承办人替当事人代领担保财产的,分别扣办公室和业务部门1分。
5、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材料随案件流转时,接收人未及时采取措施,造成冻结查封的款物流失、毁损等后果的,一件扣2分。
第四章 审判
1、违反《案件流程管理制度》第二、三章有关期限、登记和审批规定的,一次扣0.2分。
2、对立案环节已收取公告费、勘验费业务庭未公告、勘验的一件扣2分(立案后十个工作日内原告撤诉的除外),及时公告、勘验的一件加2分;立案环节未收取公告费、勘验费,审理环节收取并进行公告、勘验的一件加2分。
3、公告送达的,应由当事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村(居)委会出具被送达人下落不明的证明,或由审判人员调取被送达人下落不明的证据,未调取证据的一件扣1分;公告未在当事人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以及该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村(居)委会张贴的一件扣0.5分;公告送达的由办公室统一收费办理,私自收费办理的一次扣1分。
4、未将当事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后的审查情况记入笔录的,扣0.5分。
5、简易程序转入普通程序未审批的,扣0.3分,简易程序转入普通程序未在简易程序期限内书面告知当事人的,扣0.5分。
6、合议庭成员变更后未在开庭三日前告知当事人的,扣0.5分。
7、未按《民事诉讼法》规定延期审理、中止审理、终结诉讼的扣2分,上述裁定书未送达当事人的,扣0.5分。
8、未经合议庭确认或经合议庭确认有必要追加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没有通知参加诉讼的,扣2分。
9、应当合并审理的必要共同诉讼案件而未合并审理的,扣2分。
10、未按照立案庭排期时间开庭又无法定理由的一次扣2分。庭审程序不规范的一次扣2分,庭审记录不规范的一次扣1分。
11、开庭公告原稿未入卷的,扣0.1分。
12、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未注明是哪方当事人提供的,扣0.1分。卷内有证据而无证据收据存根的扣2分。
13、证人证言未经质证而采信的,扣2分。
14、当庭宣判的案件,判决结果未报所在庭庭长把关的扣1分;当庭宣判的案件未告知当事人领取裁判文书的时间、地点以及逾期不领取的法律后果的,扣0.5分。
15、庭审结束后未宣布休庭或当庭宣判未宣布闭庭的,扣0.5分。
16、未公开宣判或当庭宣判未按法定时间送达判决书的,扣0.3分。
17、宣判笔录内容应按要求规范书写,并应在最后一次宣判时宣布闭庭,否则扣0.5分。
18、审委会作出决定的案件十日内未制作审委会决定和裁判文书的,扣0.5分。
19、口头裁定情况未记入笔录的,扣1分。
20、被告已收到应诉材料原告撤诉的案件,未向被告送达裁定书的,扣0.5分。
21、调解协议书无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字的,扣0.5分。
22、调解、撤诉案件未按规定制作合议笔录的,扣0.5分。
23、调解协议生效后,需要制作调解书而未在10日内制作并送达当事人的,扣0.5分。
24、判决的案件未确定争议焦点的,扣0.3分。
25、普通程序案件署名独任审判员、简易程序案件署名合议庭或署名错误的,扣2分。
26、未按《诉讼收费办法》规定核定、收取诉讼费,或减缓免诉讼费未办理审批手续的,扣3分。
27、案件审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每项扣2分。
(1)适用法律错误的;
(2)漏判诉讼请求的。
28、裁判文书应写明双方当事人身份证号码、企业代码、详细地址等内容,未写明的,一件扣0.5分。
29、其他违反法律、法定程序及庭审操作规程的,每项扣0.2-0.8分;情节严重的,扣2分。
第五章 执行
1、未按《诉讼收费办法》规定收取执行费用或减免执行费未履行审批手续的,扣3分。
2、违反《案件流程管理制度》第四十五条规定,未进行听证的一件扣1分。
3、收取款物未按规定出具合法收据的,扣3分。
4、收到执行款物后未在15日内发放给申请人的,扣2分,经主管院长批准的除外。
5、领取执行款物把关不严造成后果的,扣5分。
6、收到案件后7日内未送达执行通知书、送达回证填写不全、错误或违反规定送达的,每项扣0.3分。
7、未告知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扣0.2分。
8、追加、变更执行主体未合议并未经主管院长批准的扣1分。
9、执行法律文书署名错误的扣0.5分。
10、中止执行案件缺乏证据或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扣0.5分。
11、无执行结案审批表或填写不全的扣0.2分。
12、其他不符合规定的,每项扣0.1-2分。
第六章 流程管理及审限执限监督
1、审判执行流程监督表未履行签字手续的,一件扣0.5分;审理环节对立案环节出现的问题未发现的,扣立案庭1分,扣审理部门2分;执行环节对立案、审理环节出现的问题未发现的,分别扣立案庭或审理部门1分、执行部门2分。
2、案件承办人因工作调动、退休或长期休假的,在离开现工作岗位的5日内未向所在部门移交案卷每件扣原所在部门1分;其所在部门接受案卷后未在5日内将更换承办人情况通知原告或申请人的每件扣0.5分;未填写移交表的每件扣移交部门和接受部门各1分。
3、中止案件未经审委会研究决定的一件扣2分,超出审委会规定期限未能结案又未报审判委员会研究的按超审限扣分和处理;中止案件未报立案庭登记的一件扣0.5分;中止诉讼的情形消失后,业务庭未及时恢复审理或执行的,一件扣2分。
4、延期案件未报审判委员会研究的,一次扣2分,超出审委会规定期限未能结案的又未报审判委员会研究的按超审限扣分和处理。
5、案件超期限的每超一天扣1分并给予纪律处分。
6、案件未按规定期限报送上诉卷宗的,每超一天扣0.2分。
7、案件未及时销号的,每超一天扣0.1分。
8、未按规定期限向技术科移送卷宗或鉴定材料的,每超一天扣0.1分。
9、技术科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有关鉴定、评估等的,每超一天扣0.1分。
10、未履行鉴定流转表签字手续的一件扣技术科1分。
11、办公室未按规定期限投寄公告等的,每超一天扣0.1分。
12、立案庭在案件审理期限届满前未向审判庭发提示通知的一件扣2分。
第七章 采取人身强制措施的规定和要求
1、对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员实施司法拘留未经审批的一件扣3分。
2、对被拘留人员有谩骂、侮辱、殴打或变相进行体罚等行为的,一件扣2分。
第八章 卷宗质量
(一)诉讼文书
1、案件流程管理信息表、各种诉讼文书、笔录应当填写齐全、字迹清楚,书写工整,格式规范,否则扣0.1-0.5分。
2、卷宗封面和案件流程管理信息表中所填的立案时间应以审批立案之日为准,否则扣0.1分。
3、在案件流程管理信息表中,填写收案信息统计时,收到诉状日期在5日(含5日)以前的,应填当月,在5日以后的,应填下个月;否则,扣0.1分。填写结案信息统计时,应填写为向审监庭交卷的下个月。否则,扣0.1分。
4、庭审笔录应字迹规范清晰,记录准确完整,涂改、添加处应由当事人加盖指印予以确认,否则扣0.1-0.5分。
5、庭审笔录中,应在记明当事人基本情况的当页下方的空白处划一道线,以表示该处无文字记录,否则扣0.1分。
6、庭审结束后,案件承办人应认真核对笔录,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审判人员应在庭审笔录上签名,且签名时应与当事人签名分开写,并标明“审判长、审判员”字样,否则扣0.1—0.5分。
7、违反“两校制”规定的一次扣办公室1分。一个裁判文书错别字、漏字等在三处以上的,直接追究审判过错责任。
8、法律文书原稿中,首页上未写明案号,无审判人员签名、加盖院印的,扣0.3分。
9、合议庭评议笔录、审委会讨论笔录应规范记录,写明每个人的意见,写清楚最后形成的意见,并签名齐全。否则扣0.2—0.5分。
10、判决书说理未围绕争议焦点,缺乏诉辩针对性的,扣0.1—1分。
11、适用法律条文不规范的每处扣0.2分。
12、裁判文书主文表述不规范的扣0.3-1分。
13、裁判文书中未写明双方当事人身份证号码、企业代码、详细地址等内容的,扣0.1分。
14、裁判文书中公历年、月、 日、时、刻和计数、计量数额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未使用的每处扣0.1分。
15、裁判文书落款日期未使用小写汉字(一、二、三......)的扣0.1分。
16、两页以上的裁判文书未加注页码的扣0.1分。
17、裁判文书制作粗糙,出现涂改或错字、别字、漏字等的,扣0.1-0.5分。
18、裁判文书数字计算或表述错误影响案件质量的,扣2分。
19、裁判文书中的案号错误、当事人姓名错误的,扣1-2分。
20、在诉讼文书中,应使用“人民陪审员”的法定称谓。否则扣0.1分。
21、裁判文书中的“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章应加盖在文书落款日期与书记员之间的左侧空白处,否则扣0.1分。
22、调解或判决离婚案件应收回结婚证附卷,并在宣判时告知当事人在判决生效前不准与他人结婚。否则扣0.2分。
23、裁判文书应保留一至三份,装入证物袋备用。否则扣0.1分。
24、未开具诉讼费实收条据的,扣0.2分。
25、诉讼文书其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扣0.1-1分。
(二)卷宗装订
1、卷宗封面、卷底填写不规范的扣0.1分。
2、填写卷宗目录时,页次只填写起页,最后一个序号的页次填写起页至止页,填写不规范的扣0.1分。
3、卷内材料排列顺序总的要求是按照诉讼程序的客观进程形成文书的自然顺序、兼顾文书之间的有机联系进行排列,排列顺序不规范的,扣0.1分。
4、对于小于A4纸的,要将材料粘贴在A4纸上,大于A4纸的,要进行修剪折叠。卷内材料要逐页编号,页号编写在有文字正面的右上角和背面的左上角,卷内目录、证物袋、备考表不编号,否则,每项扣0.1分。
5、卷宗装订前,应将文书材料上的金属物剔除干净,凡能附卷保存的材料均应装订入卷,无法装订的,可装入证物袋,并在证物袋上标明袋内所装的材料或物品。卷宗厚度以不超过15毫米为宜,材料过多的,可按顺序分册装订。卷宗按三孔一线进行装订,长度以160毫米左右为宜,要结实美观,绳不能太松,不要将线绳露在外面。在卷宗底装订线处应粘贴封条,并加盖部门印章。否则,每项扣0.1分。
6、对于纯蓝墨水、红墨水、圆珠笔、铅笔、复写纸复写件、传真件应当复印未复印的扣0.1分,复印件与原件未核对无异的,扣0.1分;当事人只提供复印件的,应标注没有原件,没有标明的, 扣0.1分。
7、备考表中填写卷宗总页数应包括卷宗封面、卷宗目录、证物袋及卷底在内,否则扣0.1分。
8、立卷人由书记员签名,检查人由承办人签名,否则每项扣0.1分。
第九章 评选规定
1、对评查出的一般性问题,各业务部门应在当日内进行纠正,未纠正的每件扣1分,拒不纠正的一件扣2分。
2、审监庭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庭审观摩活动,评选出优秀审判长、审判员。被评为优秀审判长、审判员的,奖励所在部门10分。
3、审监庭每月评选出优秀裁判文书1-2份,精品卷宗1-2册,报主管院长审批并公示。被评为优秀裁判文书、精品卷宗的,奖励所在部门2分。
第十章 其他规定
1、各业务部门未按规定向审监庭移送卷宗的,每迟延一天扣2分;超过三天的,扣10分。
2、各业务部门当月所结案卷未交审监庭评查的,每件扣0.5分。
3、上级法院发还改判、再审改判案件,按占所在庭结案数的比率扣分,每一个百分点扣5分;被追究过错责任的案件,每件另扣5分。
4、本细则由院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附:各类案件卷宗装订顺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