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调研法制宣传考核计分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好我院的信息调研、法制宣传、案例编报、司法统计分析、优秀裁判文书和司法建议(简称信息调研、法制宣传)工作,根据院《绩效管理考核办法》的规定和上级法院下达的工作任务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考核实行对未完成任务部分扣分,对超额完成任务部分加分的原则。
第三条 信息调研、法制宣传工作考核基础分为100分,全年扣分基础分扣完为止,加分100分封顶,超额完成各类材料报送任务数的不加分。
第四条 各部门工作任务及未完成任务的扣分标准详见年初任务表。
第五条 超额完成任务加分标准:
1、调研成果、信息、情况反映被中央有关调研、信息载体采用的,加15分;被最高院或省委、省人大有关调研、信息载体和国家级刊物采用的,加10分;被省高院、市委、市人大有关调研、信息载体采用的,加8分;被市中院有关调研、信息载体采用的,加3分。
2、案例编报、司法统计分析被国家级采用的加10分,省级加5分,市级加3分。
3、法制宣传被国家级采用的加5分,省级加3分,市级加1分。超2000字的工作通讯性稿件和头版头条稿件,每篇分别按同级加分标准的3倍和5倍计分,电视专题按同级加分标准的5倍计分。
第六条 法制宣传超额完成上级媒体的稿件可以折抵下一级媒体稿件的任务数。其中国家级可抵省级3篇,市级5篇;省级可抵市级2篇。用作超额折抵的稿件,只能抵下级稿件一次,并且不能重复计算。下一级稿件不能折抵上级稿件。
第七条 本细则涉及分值计算一律四舍五入至整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