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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回办案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09-06-25 16:20:12


巡回办案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了方便人民群众参与诉讼,充分体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宗旨,特制订该制度。

第二条  民事审判庭和各人民法庭应根据院党组的安排在自己的辖区范围内距审判庭、法庭较远的村镇设立2个以上巡回办案点,每个巡回办案点至少要设立2个以上联络站。

第三条   巡回办案点主要用于民事审判庭、人民法庭接待当事人来访、巡回立案、调解民事纠纷、开庭审判案件等有关诉讼活动。每个巡回办案点必须有两间以上办公用房,审判桌椅,必要的办公用品,法庭纪律,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相关的规章制度,规范的名称,统一的匾牌、标志。

第四条   联络站用于法院干警与人民群众之间的沟通和联系,以便于及时地开展便民诉讼活动。联络站必须有固定的场所、电话号码和联络人员。

第五条  巡回办案点平时必须有专人值班,固定的联系方式和电话,来人来访应予登记。

第六条  人民法庭可以在巡回办案点、联络站直接办理立案手续,对于老弱病残人员可以上门办理立案手续。办理立案手续时必须严格执行我院针对立案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法庭审判人员每周必须到巡回办案点、联络站走访接待、巡回办案、指导民调等工作一日以上。

第八条   开展便民网络服务活动以方便人民群众诉讼为原则,法庭审理案件应坚持到发案地和巡回办案点、联络站巡回办案制度,做到就地开庭、就地调解、就地审判。人民法庭巡回开庭次数必须达到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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