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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人员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09-06-25 16:15:06


聘用人员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对我院聘用人员的规范化管理,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聘用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品行端正;

3、司机岗位应具备驾龄三年以上,法警岗位应为退伍军人或警校毕业,书记员岗位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其他岗位应具有适合本岗位工作需要文化程度和能力水平;

4、身体健康、五官端正。

第二条 聘用人员的聘用

1、根据工作岗位需要聘用人员。聘用人员实行公开招聘,符合条件的,经考试、审核,由院党组研究决定聘用;

2、聘用人员必须与本院或本院委托部门签订用工协议;

3、聘用人员上岗前应试用1个月,试用期间不发工资;

4、签订劳动合同时,需交纳500元风险抵押金,抵押金由院财务统一管理;

5、用工协议一年一签。根据法院工作情况,如果协议期满后不再续签,视为不聘。因工作需要,需要继续聘用的,由政治处提交院党组会议同意,方可续订。

6、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1)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2)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的;

(3)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4)不听从指挥、不服从管理,完不成规定任务的;

(5)严重失职,徇私舞弊,从事损害法院声誉、法院形象的,或未经单位批准从事其它活动,不能正常工作的;

(6)因本院工作岗位调整原因不需要。

第三条 对聘用人员的管理

1、聘用人员必须遵守院内各项规章制度,上班迟到早退的一次扣1元,旷工一次扣2元;参加集体活动迟到早退的一次扣2元,无故不参加的一次扣4元;参加各类考试培训不合格的一次扣2元,无故不参加的一次扣5元;不遵守会场纪律,有随意接打电话、走动、说话、抽烟、乱扔东西等行为的1次扣1元;被点名批评的1人次扣2元;

2、聘用人员的工资待遇参照国家关于工资待遇的有关规定,由政治处提交院党组研究决定;

3、聘用人员的福利参照正式工作人员减半发放;

4、聘用人员工资由政治处核定,院长签发,院财务发放;

5、每半年参照《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对聘用人员进行民主测评一次,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格次。聘用人员优秀数额按30%核定,由院党组根据民主测评情况研究确定考核格次。按优秀、合格设立优秀奖和满意奖,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由院党组研究决定。一次不合格的人员予以警告,连续两次不合格的人员予以解聘;

6、实行年终考核末位淘汰制度,年终根据院绩效管理考核规定,参照《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对聘用人员进行考核测评,考核名次处于末位的予以解聘。考核测评工作由政治处组织实施;

7、因聘用人员个人过错造成损失的,由本人承担责任;

8、无违法违纪和过错责任的,用工协议解除时退还风险抵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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