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务会制度
第一条 每月的第一个星期一下午召开一次院务会,有特殊情况可临时召集。
第二条 党组成员及各部门负责人为会议参加人员。
第三条 会议由院长主持,院长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由院长委托一名副院长主持。
第四条 院务会议事事项:
1、听取各部门的汇报,内容为:
业务部门:(1)上月收案数、结案数、现有未结案数,调撤数;(2)绩效管理考核工作任务完成情况;(3)临时性工作任务完成情况;(4)信息调研法制宣传工作任务完成情况;(5)院长督办案事件完成情况;(6)本部门特色工作;(7)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建议;(8)其他需汇报的工作。
综合部门:(1)通报上月绩效管理考核情况;(2)本部门绩效管理考核工作任务完成情况;(3)临时性工作任务完成情况;(4)信息调研法制宣传工作任务完成情况;(5)院长督办案事件完成情况;(6)本部门特色工作;(7)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建议;(8)其他需汇报的工作。
2、听取绩效考核办公室通报各部门绩效管理考核工作完成情况,对各部门工作进行综合评价。
3、传达贯彻上级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本院实际,研究落实措施;
4、总结工作,安排部署下一步工作;
5、讨论决定有关行政事务;
6、需院务会讨论论决定的其他问题。
第五条 提请院务会讨论决定的问题,由办公室收集议题,提交院长审定,并通知有关单位做好汇报准备。
第六条 会前各部门应拟定好汇报提纲。发言要突出重点,简明扼要,实事求是,有针对性地提出问题、建议和措施。
第七条 与会人员应遵守会议纪律,按时到会,做好记录,不得无故缺席或擅自离开。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必须事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八条 院务会决定的事项,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办公室负责检查督促。
第九条 院务会由办公室负责通知和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