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文书审核签发及用印规定
为确保我院各类文书质量,进一步规范印章的管理和使用,对各类文书的审核签发权限和印章使用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审核签发权限
一、 审判法律文书类:
(一)立案类法律文书
驳回起诉、不予受理、驳回管辖权异议裁定书、支付令由庭长审核,分管副院长签发。
(二)刑事类法律文书
1、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由庭长审核,分管副院长签发。
2、逮捕决定书由院长(分管副院长)签发。
3、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由庭长签发。
(三)民(商)事类法律文书
1、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撤诉裁定除外)由庭长审核,分管副院长签发。
2、民事调解书、撤诉民事裁定书,由庭长签发。
3、公告由庭长签发。
(四)行政类法律文书
1、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撤诉裁定除外),由庭长审核,分管副院长签发。
2、撤诉行政裁定书,由庭长签发。
二、执行法律文书类
1、各类执行裁定书,由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副院长签发。
2、各类协助查询、冻结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由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副院长签发。
3、各类搜查、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类法律文书由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副院长签发。
4、公告由部门负责人签发。
三、强制措施类法律文书
1、拘传、司法拘留、罚款决定书由部门负责人审核,院长(分管副院长)签发。
2、先予执行和财产保全裁(决)定,由部门负责人审核,院长(分管副院长)签发。
四、行政公文类
(一)公文类
1、温法字、温法发字文件,由办公室主任审核,院长签发。
2、温法组字文件,由政治处主任审核,院党组书记签发。
3、上行文案件类请示、报告,由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副院长签发;上行文其他事务类请示、报告,由办公室主任审核,院长(分管副院长)签发。
4、平行文函类,由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副院长签发。
5、各类司法建议、情况反映由办公室主任审核,分管副院长签发。
(二)证明、协议类
1、因公出差介绍信,由分管副院长审批。
2、以本院名义对外出具的各种证明、协议等文书,由院长审批。
第二条 外出办公等特殊情况,需用加盖印章的空白法律文书的,必须经院长审批。未使用完的加盖印章的空白法律文书,外出回来后交归院办公室。
第三条 本规定的所有文书,院长可以直接审批或签发。
第四条 对所有文书,必须经有签发权的人员签发后,办公室方能加盖院印章。
第五条 办公室应建立印章使用登记制度,详细登记加盖印章的文书类型、用途、份数、时间、审批人等情况,并由承办人签名。
第六条 违反本规定的,按照《司法政务管理考核计分细则》扣分,造成后果的,给予责任人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