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对院机关办公场所的管理,保持各办公室内外清洁整齐,保证秩序规范有序,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对卫生实行检查计分评比制,检查内容及评分标准为:
1、室内外管理(80分)
(1)办公室地面、办公用具擦拭不洁净者扣3—10分;
(2)地面有烟蒂、纸屑者,办公室墙壁乱贴乱挂者,一处扣2分;
(3)办公室内有蛛网或墙壁有浮尘者,一处扣2分;
(4)办公桌上东西放置杂乱或办公用品乱摆乱放者,扣3分;
(5)文件柜、办公桌等摆放不整齐者,一处扣2分;
(6)门窗、玻璃擦拭不洁净者,一处扣2分;
(7)灯管、风扇、空调擦拭不洁净者,一处扣2分;
(8)室内吸烟多、空气不清新者扣3分;
(9)痰盂、水桶等用品不清洁或卫生工具乱放者,扣5分;
(10)自行车、摩托车、汽车乱摆乱放者一次扣5分;
2、个人卫生管理(20分)
(1)服装不洁净者,一人次扣2分;
(2)着装不符合规定或敞胸露怀者,一人次扣5分;
(3)男干警头发过长者,一人次扣2分;
(4)喝水杯不洁净者,一人次扣2分;
(5)抽烟不注意场所者,一人次扣2分。
第二条 检查评比方法
考评由当周值班院领导带领办公室人员每周检查一次。考评按照本通知确定的考评内容和标准,采取打分的办法进行。分值在95分以上的为优秀,按照《司法政务管理考核计分细则》的规定加分;分值在80分以上,95分以下的为合格;分值在80分以下的为差,按照《司法政务管理考核计分细则》的规定扣分。考评结果逐次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