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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暖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09-06-25 16:04:14


水、电、暖管理制度

为节约开支,建设节约型机关,结合我院的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空调、暖气开放时间

夏季:7月1日——9月15日

冬季:11月15日——3月1日

遇到特殊天气,经主管财务院领导批准,可适时调整。

第二条 空调、暖气、饮水机送电时间

夏季:上午8点——11:50

   下午3点——6点

春秋季:上午8点——11:50

   下午2:30——6点

冬季:上午8点——11:50

   下午2点——5点

第三条 空调、饮水机必须使用专线插座,严禁插在照明线路上。

第四条 未经批准,严禁个人使用电暖气、电炉、饮水机。 

第五条 办公室负责全院的水、电、暖管理工作,由专人负责检查。

第六条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按照《司法政务管理考核计分细则》扣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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