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院简介 -> 法官风采

真 情 铸 警 徽

----记温县人民法院法警队副队长商长海

发布时间:2009-06-25 17:23:29


    商长海,满族,39岁,中共党员,温县人民法院法警队副队长。多年来,他凭着一身正气和过硬的素质,踏实苦干,奋发进取,在工作中屡创佳绩。二00二年,被评为“市优秀政法干警”和“市优秀司法警察”,并多次被评为院里先进工作者。2004年度,他个人共参与值庭115次,押解人犯280人次,执结案件42件,参加处理突发事件18件,协助其他庭室和上级法院执行85余次,为审判和执行工作的发展发挥了积极的服务和保障作用,受到了领导和同志们的称赞。

    一、加强政治业务学习,努力强化自身素质

    多年的司法警察工作使商长海同志深刻认识到,必须高标准、高强度地加强自身建设,提高自身素质,才能不辱使命,才能高效率、高质量地完成法警工作。多年来,商长海同志坚持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不断充实自己,增强自身的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牢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深刻理解司法警察的性质、地位和作用,按照法警应具备的英勇顽强,不怕牺牲,听从指挥,服从命令,服从大局,服务审判,勇于拼搏来要求自己,敬业爱岗,无私奉献,以良好的精神面貌和顽强的意志投入到各项工作中去。工作中,商长海同志还十分注重学习各种法律、法规,熟悉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程序,努力提高服务审判工作的能力,为严格执法,文明执法打好基础。工作之余,他密切联系实际,及时总结和发现审判、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积极撰写业务理论文章,其撰写的《人民法院应出具执行结案证明书》一文分别被市中院、省高院和最高法院转发。

    二、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履行司法警察职责

    司法警察所担负的任务,就是要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和生效裁判的顺利执行,以维护法院的权威和形象。在从事司法警察工作中,商长海同志做到了 这几个方面:

    (一)做到值庭严谨,押解安全、举止规范、程序合法,确保了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如焦作中院审理带有黑社会性质的杨利军主犯的长途押解和值庭活动。因主犯杨利军的关押地路途很远,杨利军的同伙曾扬言要在路上劫持杨利军。因此,商长海同志在押解途中,一直时刻提高警惕,注视杨利军的一举一动和车窗外的情况,一直安全地将主犯押解到法庭进行审理直至送回看守所,确保了庭审活动的顺利进行。温县法院审理的朱某金融诈骗一案和北平皋村“十八大弟兄”寻衅滋事一案,这两案在温县影响较大,县委、人大也非常关注。庭审活动中,旁听群众达千余人,庭审前后秩序混乱,一些群众又有心制造事端,给值庭和押解增加了困难。旁听群众进入审判庭时出现拥挤,一些老人图方便,顺便坐在走道上,这时后边群众挤上来,随时就要踩伤人。这时法警商长海及时地关上审判大门,用肩顶着,以缓解后面的冲力,很好地保护了旁听群众的安全。这两起案件宣判后,因部分群众借机闹事,院长要求用三分钟的时间将被告人带走,商长海和其他法警仅用一分钟时间就将被告人押上囚车,安全地送回看守所。

    (二)参与案件执行工作。“执行难”是当前困绕法院工作的一大难题,也是当事人反映强烈的热点。法警在履行职责的同时,积极协助执行、参与执行,为解决“执行难”做了有益地尝试。几年来,商长海同志协助执行、直接执行了大量案件,使一些多年未能执行的骨头案、钉子案得到了执行。如他执行关白庄村委欠申请人张某30000余元的借款一案中,了解到被执行单位外欠群众欠款几十万元,村委帐上分文没有,村主任也不配合法院执行此案。如何执行是个问题。于是他积极走访群众,当得知村委有集体耕地近百亩之后,商长海就找村主任多次商议执行方案,得到了村委积极配合,变更执行方式,让申请人承包村委耕地免除租金的做法,抵偿村委欠款,使一起老大难案件得以执行。在执行对东梁所村任某债务纠纷一案中,商长海同志充分表现出了一名法警良好的职业技能。在依法对被执行人住址进行搜查时,当搜查到任某的书柜时,任某神态紧张,趁商长海不注意拿了几本书放在刚翻过的书上说:“这有啥好翻的”。警觉的商长海同志马上认识到这里有问题,就拿起了这几本书,果然在其中一本书内发现了一张3万余元的存折。

    (三)执行死刑工作。对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执行死刑是国家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职能。在多年的参与执行死刑工作中,商长海同志服从命令,技能过硬,认真完成死刑犯的验明正身、刑场押解、尸体看管、负责抬送尸体到火葬厂火化和做好死刑犯家属思想的工作任务。二00一年至二00四年,按照上级法院的要求,执行死刑的工作全部由法警直接完成。上级法院法警支队下达执行死刑任务后,商长海同志积极报名,亲自执行四次,圆满地完成了任务,为温县法院法警执行死刑工作写下了浓重的一笔。

    三、文明执法,廉洁从政

    商长海同志在执行工作中,严守中政委“四条禁令”和法院干警“八不准”,严格执法,廉洁执法。如他在执行张某与东关村一组债务一案中,张某自恃其在村里势力大,其哥是县里某局领导,便扬言,“有钱也不给”,鉴于被执行人的抗拒执行,商长海依法对其执行拘留十五日。之后,被执行人的之兄便托人找到商长海要求放人,被商长海严词拒绝。无奈之下,被执行人只好偿还全部欠款。又如县二中陈某欠银行十万余元,为逃避执行,陈某给商长海送去金卡,被商长海严辞拒绝。在商长海同志的执法工作中,他能够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利,对待当事人威严文明、廉洁为民, 树立了司法警察在人民群众心目中良好的形象。

    “光荣来自艰苦、荣誉来自奉献,组织的信任来自艰苦岗位的热爱”,正是在这种精神的鼓舞下,作为司法警察的商长海深深地感觉到自己工作的重要性,对自己承担服务和保障审判工作的重要职责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要解放思想,与时俱进,才能全面保障改革开放,促进审判工作,维护社会稳定,才能全面发挥司法警察的职能作用。商长海同志决心以实际行动来迎接新时期各种工作对司法警察的挑战。


关闭窗口

您是第 7620574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