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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 系 天 平 为 公 正

— 记温县法院赵堡中心法庭副庭长王国平同志

发布时间:2009-06-25 17:25:42


                    

    二00九年,是王国平同志在法庭工作的第十六个年头,在基层法庭工作,他时刻以共产党员、人民法官应有的 正义感和责任感激励自己,不辱国徽使命,始终将公正执法作为自己的座佑铭。近几年来,他被县委评为 “优 秀政法干警”、多次被院里评为“办案能手”、“调解能手”和“优秀共产党员”。

              钻研业务理论    提高执法水平

    培根说:“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 罪,因为犯罪虽是冒犯法律— —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 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 —好比污染了水源 ”。作为一名法 官,王国平同志时刻将培根的这句警句作为座佑铭。认为 ,法官只有具备要有良好的品行,丰富的业务理论知识才能审 理好各类民事案件。一年来,他认真学习了《合同法》,新颁布《婚姻法》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通过学习不断丰富了 他自己的理论功底,而且为办理民事案件奠定了良好的基 础。他审理的各类民事案件,全部做到事实清楚、 适用法律准确无误、保证法律程序本身的公正、公平,保证公民合 法权益的充分实现。

              创新调解思路     保一方平安

    创建和谐社会,促一方平安,国平同志始终将调解工 作贯穿民事审判的全过程。在他所审结的各类民事案件中, 调解、撤诉案件占全部结案的62%。在审判实践中,有人认 为,民事案件是“婆婆妈妈”的事情,案件调解浪费时间,不如一判了之省事,但他认为,只有做好当事人思想工作让当事人服判息诉,才是优秀的法官。他所主审的民事案件,不仅在庭审中根据查明事实给当事人讲法律、讲政策促成当 事人调解;在开庭前,对案件事实比较简单案件,主动电话 联系或找当事人门上调解;对那些案件争议较大的纠纷在 庭后联系当事人做调解工作,有些案件只要有调解可能 的,宣判后继续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劝说当事人服判息诉。今 年三月,他受理原告张世海夫妇诉被告张喜运、张长运赡养 纠纷案件,原告夫妇患有脑血栓、偏瘫等疾病,两个儿子对老人的赡养问题相互推脱,为便于解决当事人纠纷 ,他多次到当事人的家里作调解工作,调解无效后,又把审判庭设 在当事人村委会门前的戏台上,开庭那天,四里八村的群众 到场旁听达1000余人,温县电视台现场跟踪报道, 经过一 个多小时的法庭调查、辩论,查明了原被告发生纠纷的起 因,在调解过程中,因二被告矛盾比较深,法庭当庭作出了 判决。宣判后,旁听群众议论纷纷:法院为老年人撑了腰、 做了主。但是我们并不是一判了之 ,宣判后多次结合村干 部继续做二被告的调解工作。有次,我们在回访中,原告张 世海的大儿子正陪着原告夫妇在戏台下看戏,张世海握着 我们的手,不停地说“法院给我老头办了件大好事”。该起案件还在温县电视台生活频道中播放,收到了很好的社会效 果。

    根据十七年积累的民事审判经验,他根据自己的社会阅历、对法律的正确理解、本地风俗习惯等方面的了解,积极创新民事审判调解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折中法、调解当场兑现法、法德结合法、限制调解法、计算成本法等调解方法不断在审判实践中运用,他今年审理的145件案件,调解 、 撤诉案件达90余件,仅上诉1件,上级法院维持原判,其它144件的当事人全都服判息诉。

              秉公执法  一身正气凛然

    “民不服吾能,而服吾公”,王国平深明古训的深刻含义,为了恪守它,他始终做到“权势不惧,人情不依,执法不偏 ”。

    今年秋天,法院大部分同志都在集中清理执行案件,完成省里布置的执行任务,该庭两名同志也被抽调到院里搞执行案件工作,国平同志和一名书记员按照院里的工作安排处理法庭的日常工作。九月份的一天下午,他向往常一样按照立案庭排期开庭审理原告王秋生诉被告毛安等六人买卖欠款纠纷案件,临近开庭,他见法庭门口围了许多人,走近一看,见到当事人打着横幅标语,写着“严惩不法投机坑农商贩”,被告等人及家属群情激愤地向围观群众讲原告如何出售伪劣种子造成被告土地绝收的情况,他了解情况后,首先严厉制止了被告悬挂标语的行为,解散了围观人员,他想到如果简单的判决,必然会造成众多被告的上访,从而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他开始召集原、被告代理人说服他们要以大局为重,以社会和谐为重,做当事人的工作,他给原告做工作,分析利害,讲明判决后将会产生哪些不利的后果。经过一个下午多轮的调解,原、被告最后握手言和,六起矛盾比较深的涉农纠纷得到了圆满解决。

    2006年八月份,他审理原告马朝中夫妇诉被告王战江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原告的儿子与被告王战江(均系未成年人)一起驾驶摩托车外出玩耍时因车速过快,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的儿子医治无效死亡。到底是谁驾驶的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双方各值异词,纷纷指责是对方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经过认真调查也无法确认谁是摩托车的驾驶人。开庭时双方都提供很多证据证明是对方驾驶摩托车发生了交通事故,休庭时原被告两家及亲属大打出手,相互谩骂。如果简单地认为一方完全胜诉或者败诉,必然造成一方情绪扩大,影响社会的稳定,造成社会不安定因素。合议该案时,国平同志认为,在现有证据无法查清谁是摩托车驾驶员的情况下,两个未成年孩子驾驶摩托车外出,不论哪一方驾驶车辆必然会对对方造成伤害,因此均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王战江的监护人应赔偿原告的部分损失,合议庭最后采纳了他的建议。宣判后,当事人均没有提出上诉,收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 公堂一言断胜负,朱笔一落命攸关”,王国平同志把每起案件办成“铁案”是他执着的追求,除了公正他别无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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