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据作为经济往来的凭据,应当完好无缺地保存,否则,一但出现纠纷,法院将无法认定。近日,温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就因借据有瑕疵,驳回要被告偿还8000元欠款的诉讼请求,原告还赔上了130元诉讼费。
原、被告本是儿时的好友,原告李某曾租赁被告石某的厂房做生意。1999年5月26日,被告石某给原告出具借据一张,载明:借李某现金捌仟元整。2008年,原告持借据要求被告付清借款,被告石某称该款是原告租赁厂房的租赁费,因原告未付款,已经抵欠租赁费,并在借据的左下角批注顶租赁费字样,已经不欠原告款。原告李某称被告给原告的借据被水洗湿后,在揭条据时掉一块,被告至今没有偿还借款。为此,双方争执不一,形成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石某借原告李某的款,有被告出具的借据为证,但原告李某向被告主张债权时所持的借据存在瑕疵,条据缺少部分的内容有可能对原告不利,因此,原告所举该证据并不充分,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8000元,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