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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县法院为三名退伍军人追缴13年“四金”

  发布时间:2009-07-14 11:25:18


    7月15日,家住河南省温县的三名退伍军人樊东成、李涛、晁凯脸上绽放出久违的笑容,逢人就夸“人民法院为人民”为他们追缴了13年的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滞纳金。

    这是一起颇费周折和复杂的劳动争议纠纷案。

    原告樊东成、李涛、晁凯退伍后,由温县人民政府退伍安置办公室于1994年4月前后,安置到县交通局当全民所有制工人,县交通局又安排他们到公路总段反光标牌厂上班,在工作期间,该厂没有为他们交纳社会保险费,后反光标牌厂更名为焦作市公路局交通设施总厂,其中两原告被分配到河南现代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工作到2006年。2007年10月18日,三原告诉至温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从焦作市公路交通设施总厂为被诉人,温县公路管理段、河南现代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为第三人,申诉请求为其办理和补交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等。温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温劳仲裁字(2007)第46号仲裁,裁决焦作市公路局交通设施总厂为三原告办理参加企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参保手续,并补交保险费,承担仲裁费。焦作市公路局交通设施总厂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温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08)温民初字第275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不服,又上诉至焦作市中院,温县人民法院几经周折,再审再判,发出(2008)温民初字第590、291号判决书。

    法院认为,二原告转业后被安置到被告焦作市公路局交通设施总厂工作,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合同关系,被告应当为原告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手续。原告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后60日内履行。法官王国平又多次向被告明法释理督促查问,商讨具体落实事宜,终于使被告如期履行了法律义务。

    哎呀!社会变革,经济转型,多少矛盾冲突,多少利益整合,纷繁复杂,艰辛曲折,真难为了我们的法院法官。可正如他们所说:在人民群众需要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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