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执行案件中申请人多为农民,法律意识比较淡薄,由于不能即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和线索,导致案件难以执行的问题,温县法院编印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规定承办人在收到案件材料3日内,必须向申请执行人进行发放,以便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动态掌握,既节省了执行人员调查的成本,又保证了案件的即时执结。近日,在该院执行朱春艳与温县信用联社借贷纠纷一案时,办案人员在接到此案后,立即向申请人温县信用联社发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根据信用联社提供的线索,发现被执行人朱春艳已嫁到岳村乡方头村,据此,执行人员很快将朱春艳的三万元欠款及利息执行到位。年初该院实行该项措施以来,已执行案件23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