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县法院在执行涉及到老、弱、病、残等特殊群体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时,采取“缓”、“访”、“求”、“调”四项措施巧执案件,化解矛盾,通过与申请人、被执行人沟通,以求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
一是“缓”。针对被执行人为特殊群体的案件,该院考虑到许多此类案件的被执行人丧失劳动能力,履行能力弱,思想悲观,情绪易激动等特点,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延缓执行。
二是“访”。尽可能多到被执行人所在街道办、村和被执行人街坊家中走访,了解被执行人生活情况,征求街道办、村委对案件执行的意见,评估执行标的底线,预测执行的效果,积极取得街道办、村委的理解与帮助。
三是“求”。因为所执行对象为特殊群体,执行过程中容易引起新的不稳定因素,为此,该院积极向人大、政协汇报、赢得人大、政协的关心和支持,求得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监督、支持,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四是“调”。切入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利益共同点,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街道办或村民调主任参与执行和解,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保证案件的最佳执行途径,达到执行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在执行朱春文与杨会琴离婚财产分割一案时,由于双方都已年过八旬且生活都比较贫困,家庭组成又十分复杂,办案人员在执行时阻力重重。为此,该院在邀请市政协委员到场监督下,先将双方的房屋进行了修缮,然后,主办法官又几经周折,经过政协委员的参与和村民调主任协助调解,使这起案件得以顺利执结,赢得附近群众的一致赞誉。今年年初以来,该院共执结此类案件7起,无一起不良事件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