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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销“一条龙”犯罪同领刑 

  发布时间:2009-09-09 10:16:32


    近日,温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盗窃案,被告贾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万元。其余3被告犯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1—3年,并处罚金1—3万元。

    2006年至2009年2月,被告人贾某流窜于温、孟、武、济等县市盗窃面包车、摩托车、电动车共16辆,价值49 490元,被告人梁某等3人收购、销售赃车。案发后,除追回8辆车发还失主外,其余追回无主车予以没收。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且有先科,系累犯,属情节特别严重。被告马某等3人明智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销售,其行为均构成隐瞒犯罪所得罪,且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宣告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张世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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