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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诺”不能“千金” 法院判定2000元

  发布时间:2009-12-25 16:47:38


    因不慎丢失皮包,失主刊登寻物启事承诺要支付捡到者2000元,然而皮包失而复得后,失主却只字不提酬金的事。为此,捡到者将失主告上法庭,温县人民法院判定失主履行承诺向拾到者支付报酬2000元。

    2009年2月,郑某在下班的途中不慎将自己的皮包丢失,皮包内装文件、现金等财物。次日,郑某在报纸上刊登一则寻物启事,写明“如有拾得着,酬谢2000元”。后杜某在捡到郑某的皮包后,根据联系方式联系到了郑某,并将皮包归还。然而,在此之后,郑某却绝口不提酬谢之事,杜某一怒之下,就将郑某告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杜某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郑某,杜某可向郑某主张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原则上杜某无报酬请求权;但是,郑某是悬赏寻找遗失物,因此郑某在受领遗失物时应当向杜某支付承诺的报酬,遂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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