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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届村委发包未招标下任状告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0-03-19 14:50:40


    下任村委不买上届村委帐,因上届村委承包避水台合同打起纠纷,将承包方告上法庭,法院依法驳回下任村委的诉讼请求。

    2008年7月,原告温县祥云镇苏庄村委会与被告侯某签下一合同,合同约定,苏庄将所建避水台一处,南北宽60米,东西长150米承包给被告,承包期30年,承包费每年100元┄┄。后村委换届后,苏庄村委会认为合同约定的13.5亩土地每年承包费仅交100元,是当事人恶意串通,故意损害集体利益,而且此合同签订时未经招标,除时任村委会主任以外,其余人都不知道。为此,原告将被告侯某告上法庭,要求请求确认原被告所签的避水台合同无效。

    被告侯某庭审中辩称,原被告所签合同不是一般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因该避水台是人工堆积的土台,用于预防洪水灾害,保护村民人身安全的救命台,平时维护避水台的完整是政府要求和全体村民的意愿,故合同约定承包人侯某负有看护义务。且避水台为梯形土台,上面可耕土地为3亩,且无法浇灌。因此,被被告每年交付原告承包费100元,并未损害集体利益;该合同为原被告双方真实意识的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且该合同已实际履行。

    温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所签的避水台承包合同属合同法中的无名合同,并非农村土地承包合同。避水台是用于应对自然灾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平时须有人看护,保证避水台完整,不是用于耕种的土地及其他农业土地。因此,该承包合同的签订不是必须采取公开招标进行发包,虽然被告每年只交纳承包费100元,但是其还负有看护保证避水台完整的义务,并且原告也无证据证明原被告之间所签合同存在违反法律规定,有恶意串通,故意损害集体利益的情形。认为该合同合法有效,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张世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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