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温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继承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均为年过六旬的老太太,并为妯娌,因弟媳李某的房产被征用,得到了一笔房产赔偿款,嫂子王某知道后认为这所房产为早年公爹留下的房产,自己应该也分得一份。两妯娌对簿公堂后,嫂子因错失诉讼时效被法庭驳回诉讼请求。
据悉,原被告的公爹在1980年从焦作邮电局退休后,回温县安家落户,并由李某的丈夫主持买下一宅院在上面盖起一栋小楼,李某和丈夫、公婆在一起居住,王某和丈夫在焦作居住。
1983年、1989年公公婆婆先后去世后, 原被告的丈夫也相继去世。2007年,因温县城区规划,这所房产被征走,被告收到22万赔偿款。看到被告收到巨额赔偿款,原告认为这所房产应为公婆生前留下的财产,自己应有继承该房产的权利。于是将弟媳告上法庭,要求法庭判令被告归还自己所应得房款份额。
经当事人举证、质证、当事人陈诉及证据分析,温县法院认为双方所争议的房产为被告王某所有,且在本案中原告在公婆相继去世的20年间,原告的丈夫作为继承人并未提起继承遗产的诉讼,现原告所要求继承其丈夫应得的份额已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不应受到法律保护,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承担一定的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