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人们会经常看到,有的村口道路两旁或乡镇主要街道的中间修有混凝土修筑的高高的路墩,以防止重车轧坏路面,或车辆疾驰伤及行人。然而,有时,以确保安全的路墩却成为 “拦路虎”,侵害着人的生命。
酒后驾车 交警部门认定应负全部责任
2009年9月22日晚上,温县黄庄镇司机张某和同事刘某出车回来,侯某、张某、刘某和接车的人一同吃饭,接车的人吃了碗面就出车走了,之后张某、刘某、侯某及妻子四人在一起吃饭,其间张某要了四个小菜、两瓶半斤装的酒和侯某、刘某三人一起喝,之后张某骑摩托车回家,当行至常庄路段时撞在路墩上当场死亡。此次事故经交警处理结论为,张某酒后无证驾驶未戴安全头盔,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之后,为赔偿问题原告诉至温县法院。
对簿公堂 原被告就责任承担各执一词
温县法院受理此案后,庭审中,双方就责任的承担问题进行了激烈的辩论。原告诉称,原告的亲人张某和被告刘某系被告侯某雇用的司机,2009年9月22日晚上,张某和刘某出车回来,侯某同二人一同吃饭,侯某让大家喝酒之后,张某骑摩托车回家的路上撞在常庄路段的水泥墩上当场死亡。原告认为被告侯某、刘某作为车主和司机明知张某酒后骑车会有严重后果发生,而不劝解不护送。被告黄庄镇政府设置路障不设标志是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现要求,三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共计201940元的60%即121164元。
被告侯某辩称,出车回来请司机吃饭是惯例,吃饭中张某要求喝酒,我们并没有劝他喝酒,再说张某平时就爱喝酒。当时吃饭后我们劝其休息一会再走,他不听,坚持要走。事发后,交警认定张某无证酒后驾驶属单方事故,其本人应负全部责任,我本人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被告刘某辩称,司机出车回来老板管饭是惯例,吃饭时谁吃啥谁点啥,酒是张某自己要的,我们并未劝他喝。我们一同出车他是一吃饭就喝酒,按说当天他喝的并不多。他出事是他个人行为与我无关,我不同意赔偿。
被告黄庄镇人民政府辩称,张某是酒后无证骑车所造成的事故,他的损失应由他本人和酒宴组织者承担,原告要求黄庄镇政府承担其损失没有法律依据,依法应当驳回。
法院判决 原被告双方都应承担责任
温县法院根据双方的质辩意见及证据分析,认为原告亲人张某的死亡系其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造成单方事故所致,张某本人应承担事故责任,因此原告对自己的损失应承担50%,被告侯某作为雇主对张某酒后驾车独自回家没有完全尽到告知劝阻的义务,对原告亲人张某的死亡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黄庄镇人民政府在自己所管理的乡村道路上设立路墩,未设反光警示标志,致使张某酒后驾车撞在路墩上而死亡,对张某的死亡也应承担20%的责任,被告刘某和张某同系侯某雇佣的司机,有侯某在场的情况下,刘某对张某没有告知义务和劝阻的权力,因此对张某的死亡,刘某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抚养费共计损失为162 368元,原告要求赔偿额超出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4月16日,温县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侯某应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62 368元的30%,计款48 710.4元;温县黄庄镇人民政府应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62 368元的20%,计款32 473.6元;驳回原告要求刘某赔偿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原被告共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