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0日上午,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上诉人中国银行温县支行与被上诉人张某之间的借款纠纷,焦作中院在维持温县法院判决后,经过双方当事人的同意,温县法院仅用一个小时的时间,便将此案顺利调解决,中国银行温县支行一次性支付给张某欠款及部分利息共计85万元。
1999年10月20日,中国银行温县支行(以下简称温县中行)借到张某20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利率为月利息9.9‰,借条由时任温县中行行长王某书写,上面加盖有中国银行温县支行的印章及王某的签名。后经原告催要,截止2003年8月25日下欠原告69.4万元。2004年2月1日原告张某家人以王某挪用公款将其举报至温县检察院,检察院立案侦查后,在此期间,王某于2004年5月退出20万元由检察院转付原告。温县法院一审认为王某作为时任温县中行行长,其亲笔书写借条,并由其在上加盖了该行的公章,原告张某有理由相信王某的行为系职务行为。因此,温县中行应承担剩余的欠款及利息。温县法院于今年5月18作出判决,判决温县中行支付原告张某欠款及利息91万元。温县中行不服一审判决,遂上诉至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焦作中级人民法审理后维持了原判。
为及时保护当事人的权益,避免案件进入执行程序给当事人增加诉累,经当事人双方的一致同意,该院民二庭庭长宋世钧在开庭的间隙,分别到温县中行和原告张某的家中进行了调解,张某在利息上作出让步,只要求温县中行归还本金及部分利息85万元。协议达成后,温县中行当即将85万给张某打上了银行卡。双方均表示满意,对法官不辞辛苦调解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