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上级机关和领导及时准确全面掌握法院工作情况,妥善处理重大问题和事件,确保法院工作在党的领导、人大监督下顺利开展,我院建立和完善了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是明确内容,加强与县委、人大、县政法委、上级法院的沟通,做好汇报工作。要求各分管领导和庭室负责人要树立强烈的政治责任意识,强化上级法院和县委、人大、县政法委之间的信息沟通,做好重大决策,敏感、复杂案件,违法违纪情况的日常报告工作,定期向县委、县人大报告法院整体工作开展情况、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等事项,做到不漏报、不瞒报。
二是完善报告形式,做到报告及时、快捷。实行定期、不定期报告制度,每半年就本院全面工作情况和重大案件审理执行情况向县委、县人大、县政法委和市中院进行一次报告;对矛盾激化、集体上访等重大、敏感案件,在24小时内予以报告,对涉及社会稳定的突发性事件,在4小时内及时报告;对特别紧急的事件,先行电话报告,事后补充书面材料。与此同时,我院还进一步加强了日常信息和情况反映的编发、报送工作。
三是强化监督,严格落实责任追究。明确规定分管院领导、部门负责人和知情人有义务如实、及时报告重大事项。对隐瞒不报、 谎报、 故意拖延不报告,或设置障碍、阻止上报,造成不良后果的,由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调查,根据情节对责任人予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