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买卖发生纠纷,原告隐瞒被告还款的事实,本想被告已经将自己所打的收条丢失,结果坑人不成反把自己坑。
原告杨某诉被告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3月8日起诉至温县法院,要求被告归还7400元。其提供的证据为王某出具的一张欠条,上面载明:王某欠废铁款9400元,同时条据上还有还款2000元的字样。依据该条据,原告要求被告给付7400元,被告接到诉状后辩称,其已将款全部给付原告,但暂时找不到原告打的收条。
审理中,经双方协商,原告同意被告在4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4500元;但被告提出,被告如找到原告出具的收条,应从4500元中扣除。当时,法官再次询问原告是否给被告出具有收条,是否收到被告的还款,原告再次予以否认,并同意被告在4月15日前如找到收条,归还金额应从4500元中扣除收条上的金额。后被告在4月13日找到原告打的3000元的收条,原告看到该收条后,承认收条是自己所写,但是开始反悔,不同意从4500元中扣除,要求从7400元中扣除。因调解书已生效,法院决定被告只归还原告1500元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