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1日,温县法院对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被执行人侯某作出刑事判决,判处侯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
2009年元月4日,温县人民法院作出(2008)温民商初字第971号民事判决书,限定被告侯某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归还樊某本金6500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侯某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樊某向温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温县法院立案后于2009年3月5日向侯某送达了限期执行通知书,限定侯某于2009年3月10日前按照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被执行人侯某仍未按照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履行,并长期在外躲债。2010年9月21日,温县法院依法对侯某的住所进行搜查,搜出现金2800元及其他高消费物证。案发后,被告人侯某于2011年9月12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在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侯某已将应付申请执行人樊某借款及利息全部执行完毕。
温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侯某作为被执行人对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侵犯了国家的法律威严和人民法院裁判的司法权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鉴于被告人能够自首,且已将案件全部执行完毕,确又悔罪表现,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