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找工地去偷东西,疯狂作案11起,严重破坏经济发展秩序。日前,温县法院对葛某等盗窃团伙进行公开审理。
2012年11月12日,葛某等人盗窃,曹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在我院开庭审理。2012年2月到5月间,葛某,胡某,袁某,徐某人先后在我县和修武县多处施工工地盗窃财物11起,总价值195910元。该盗窃团伙具有以下特点,一是盗窃地点特殊,他们专拣施工工地进行作案,其中8起在我县工业区,因为这些地方一般都是临时雇佣看管人,责任心不够强,易得手。二是夜间作案,此时人们正在熟睡,他们的盗窃行为不易被发现。三是分工明确,一般就是先选定好目标,然后有人放风,有人“干活”。四是销赃有路,葛某等人盗窃后的物品,除了自己留用的之外,其余的均卖给曹某。葛某等人的盗窃行为对我县及修武县的经济建设带来了巨大的损害,迎接他们的将是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