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收养关系未登记 养子分遗产不予支持

  发布时间:2012-12-18 10:07:13


    申某将儿子过继给自己的长兄,长兄意外身亡后,申某的父亲将死亡赔偿金领走。为让儿子拿到哥哥的死亡赔偿金,申某将父亲告上法庭,要求返还赔偿金,因其儿子和长兄之间建立的收养关系未在民政部门登记,法院不予支持,但在法官的精心调解下,父子俩重新和好。

    申某年逾40岁的长兄因智障,未成婚生子,申某决定将其次子生下后过继到其长兄名下作为养子,为其长兄养老送终。2011年11月3日,申某次子出生后就将户口落在了其长兄名下为子,但未在民政部门登记。2012年2月2日,其长兄在上班巡视安全时摔倒身亡,所在企业一次性赔偿其丧葬费和工亡补助金45万元,并将全部款项打入了申某父亲的帐户。后申某多次讨要未果,便将父亲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指在职工因工伤死亡的情况下,按照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对其直系亲属支付的一次性赔偿金。申某虽然将次子名义上过继到其长兄名下,但未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其次子与长兄的收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养父子关系,所以企业在赔偿时不予依法赔付。申某要求分割工亡补助金没有法律依据,所以其长兄的丧葬费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只应归其长兄的法定继承人申某的父亲一人拥有。法官依据法律规定向申某多次进行讲解、疏导,申某最终主动撤诉,父子俩的关系得到了修复。

责任编辑:z    


关闭窗口

您是第 7621907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