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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早退回家出车祸 法院认定应为工伤

  发布时间:2012-12-21 21:47:36


    公司职员未经公司准许早退回家,途中遭遇车祸。在劳动部门认定“非因工受伤”的情况下,这名公司职工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温县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属于工伤。

    王某是温县一机械公司的职工。2009年3月的一天,王某未经公司同意,提前下班骑摩托车回家,途中与李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李某死亡,王某受重伤,事故责任无法确认。  

    2010年6月,王某向温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过调查核实后,劳动部门认定:王某不是在正常工作时间或加班加点后上下班途中遭遇车祸,而是违反公司纪律早退回家发生的事故,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属非因工受伤。王某不服,向县政府申请复议,县政府维持了县劳动部门的认定结果。

  同年9月,王某又向温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审理后作出了“撤销温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王某作出非因工受伤的工伤认定通知书”的判决。温县法院审理认为“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的”属工伤,但并没有对“上下班途中”加以具体限制;王某也是在下班回家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虽然早退,但属于违反劳动纪律,应受到劳动纪律处分,属于另一种法律关系。王某的情况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应认定为工伤。

    王某所在公司不服判决,向焦作市中级法院上诉。焦作市中级法院二审后维持了原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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