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 键 词 身体权、健康权 雇佣关系 松散型合伙 补偿
裁判要点
针对广大农村的农民组成的施工队等临时性的组织,他们是为了共同的利益而组成,虽然有人牵头、分工、记工、发放劳动报酬,表现形式上类似于雇佣关系,但实际上属于松散型合伙组织。如果合伙人是为共同合伙人的利益在从事劳动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的,其他合伙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七条。
基本案情
原告候勤柱诉称,2011年4月4日被告雇佣原告跟被告干建筑工,被告每天给付原告工资65元,同月8日下午,原告跟随被告在温泉镇永兴街郭明家干活时,踩架板突然断裂将原告摔伤。后原告在温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6天,花去医疗费3560.61元,经鉴定原告的伤属九级伤残,被告拒不赔偿,故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5326.61元。
被告李有良辩称,原被告不属雇佣关系,原被告之前曾在一起干活,自己所得工资与原告及其他同种工一样,属松散型合伙关系;原告的摔伤是由于自己不注意安全造成,存在明显过错;原告住院期间支付原告医疗费1 000元,房主支付原告2 500元;请求依法公正判决。
温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温泉镇郭明家旧房改造,让朋友王运福帮忙把关,王运福找到被告李有良,二人一起到郭明家看过现场后,李有良叫上原告候勤柱、刘小江、李安民、职小州一起到郭明家施工,随手工具瓦刀、泥摸自带。2011年4月8日下午,原告施工上踩架时因用踩架板不慎,从踩架上摔下致左足跟骨骨折。原告受伤后在温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6天,花去医疗费3560.61元;被告李有良支付原告1000元,房主支付原告2500元;经焦作天援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意见为:候勤柱的伤残等级为九级伤残。后被告与其他人施工完成后,经王运福手共得工资9000余元,由李有良分配,合大工每天65元,小工每天55元。
裁判结果
温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2日作出(2012)温民初字第378号民事判决:一、被告李有良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补偿原告候勤柱经济损失3000元;二、驳回原告候勤柱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负担25元,被告负担25元。宣判后,原告候勤柱提出上诉,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1日作出(2013)焦民三终字第18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温县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近几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农业机械化的普遍展开,农村剩余劳力越来越多,农村居民自发组织起来的“建房队”、“拆房队”、“上板队”等越来越多,这些组织的基本特点为:一、一般都有组织者,这个组织者是组织成员都信任的或者是揽活者;二、组织者负责记工、发放报酬;三、一般组织者与组织成员同工同酬;四、一般组织成员都自带随身施工工具;五、所有组织成员的分工合作都是为了完成共同的工作目标,组织有共同的利益。具备以上这些特点的组织,在法律上称为“松散型合伙”。松散型合伙的合伙人在施工中遭受人身损害,其他合伙人对受害人均无过错,即均不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是指雇主与雇员约定在一定期限内雇员向雇主提供劳务并由雇主给付报酬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雇主与雇员关系明确。本案中,原告称其与被告系雇佣关系,是原告认为被告记工、发放报酬即为雇主,但仅凭此点而不根据案件事实和农村的现状就认定原被告未雇佣关系是不客观的。纵观全案,原告的情形更符合松散型合伙的特征,故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七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的规定,依法作出判决。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亦采纳一审的观点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