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刑事诉讼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基于刑事案件而产生,又属于民事案件的范畴,人民法院在审判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时,除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外,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所以,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人民检察院提起的以外,均可以调解。温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在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时,一贯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针对附带民事案件一定的特殊性,充分运用调解技巧和方法,认真总结成功经验,使此类案件的调解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2004年年初以来,该庭处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44件,调解结案42件,调解率达95.3%,与2003年同期相比,上升了20个百分点,充分体现了司法为民,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一、搞好预先准备,做到心中有数。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多数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少数涉及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在审判实践中,其诉求方式集中体现为经济损失的赔偿。在实践中,不同性质的案件,赔偿的范围和标准不尽相同,当事人的家庭状况也是大相径庭,当事人及其亲属的处理态度有冷热之分,诉前处理进程同样存在快慢之别,所以,及早入手,了解情况,把握关键环节,就能为案件的顺利调解奠定良好基础。该庭对案件调解前的预备工作极为重视,要求每个主审法官,在接手案件后,要预先把握案件的具体情况,做到五清楚、五针对、五掌握,即:1、案件性质要清楚,针对过失致人死亡、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等不同性质的案件,掌握不同的赔偿标准;2、被告人犯罪情况要清楚,针对被告人犯罪动机、情节、危害程度,掌握赔偿后对被告人从轻、减轻的幅度;3、当事人过错责任要清楚,针对双方过错责任的大小,掌握民事责任的分担比例;4、当事人家庭状况要清楚,针对案件当事人的不同经济收入等情况,掌握赔偿数额尺度;5、诉前处理情况要清楚,针对诉讼前调解的分歧和障碍,掌握调解的策略和方法。搞好预先准备,主审法官能够对症下药、有的放矢,在调解中起到了积极效果。这在该庭审理的一起因土地边界纠纷引起的故意伤害案件中,得到充分体现,被告人职某某将被害人在双方有争执的责任田上种植的农作物铲掉,引起双方打斗,被告人将被害人砍成轻伤。案发后,被告人愿意赔偿原告合理的经济损失,而原告的目的在于解决土地纷争,故而拒绝调解,该庭审判人员预先掌握该情况后,决定首先排除调解障碍,通过阅卷了解土地纠纷的情况,结合所在地村组织,运用法律知识,明确双方土地权属,批评被告人处理方法不冷静,指出原告也有不当之处,使双方不再纠结于土地问题,圆满解决了民事赔偿。
二、充分运用法律,灵活适用刑罚。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被告人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而且因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及其亲属造成的物质损失,还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二者之间有相辅相成的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该条规定为法院调解附带民事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被告人对民事责任的态度和表现,和法院对其适用刑罚形成了密切的联系。有效运用法律手段,灵活适用刑罚,对调解案件起到重要作用。该庭依托上述规定,在调解案件时,坚持“惩教结合、宽严相济”的原则,对被告人晓喻法律精神,促使被告人认识到赔偿被害人不仅是道义上的赎罪行为,而且还能为争取从宽量刑创造有利的条件,提高被告人及其亲属赔偿的积极性、主动性。如果,被告人及其亲属能够积极赔偿,被告人真诚悔罪,被害人予以谅解,对被告人一般适用缓刑、管制,或者判处较短刑期,既兑现法律政策,也有利于被告人改过自新,而对少数态度恶劣的被告人,则予以严惩。该庭在审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时,针对被告人不同的赔偿表现,作出宽严分明的处理结果。被告人韩某某驾驶的大货车和被告人成某某驾驶的三轮车相撞,造成四人死亡,两车负事故同等责任,韩某某在案发后积极赔偿,并经法院调解和原告达成协议,成某某拒不赔偿,法院遂对韩某某判处缓刑,对成某某处以有期徒刑,并判令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同时,该庭注意针对被告人的赔偿态度,运用法律规定的强制措施,推动调解进程。如郭某某等三人故意伤害一案,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对三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案件起诉后,三被告人对民事赔偿持消极、观望态度,百般推脱责任,合议庭经研究,决定对三被告人实施逮捕措施,随后对其错误态度进行教育,三被告人家属亦表示配合,积极筹款,审判人员又给被害人做工作,让其主动放弃过高要求,使双方顺利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庭履行。
三、耐心疏导教育,化解矛盾纠纷。
在法律规定下,法官运用调解方式结案,通过说服教育,使当事人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自愿达成协议。虽然法官办案要付出更多的劳动,但能减少矛盾激化,不伤害当事人之间的感情,有利于纠纷的彻底解决,有利于增强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刑庭的法官们在调解案件时发扬高度的责任意识,始终以冷静平和的态度接待当事人,力求在调解中化解矛盾,消除隐患。如王某伤害妻弟一案,王某因妻弟无礼纠缠而将其砍伤,虽支付了所有医疗费用,但造成较为严重的伤残后果,被害人对王某不肯谅解,主审法官本着教育、和解的宗旨,既批评被害人的过错,也明确被告人赔偿责任,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亲情恢复如初。他们还在调解的方法和策略上下功夫,在工作中总结出调处案件“三步走”的策略,即先降温、后说理、再促和。首先,明确原被告双方应享有的权力和承担的义务,缓和双方的焦虑情绪和怨恨心理;其次,给双方讲解有关法律规定,使其明确赔偿的范围、标准,客观、理智评估赔偿数额;最后,做双方工作,缩小数额差距,使双方最终立足保障被害人基本损失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2003年初,济源市苗某违章行车,造成三死一伤的特大交通事故。审理这起案件时,孟州市的丁某等10名原告群情激愤,要求巨额赔偿,而济源市第六汽车运输公司和苗某等3名被告则以无力赔偿为由,一味蛮缠,冷漠推诿,双方均声明不要调解,让法院判决。审判人员案前充分研究了案情,了解到原被告双方均有较好经济能力,只要法院态度诚挚,方法得当,就能够以调解方式解决。他们制定周密的调解方案,来往于济源、孟州两地做耐心、细致的疏导工作,消除双方对立情绪,使原被告双方冷静地坐到一起,经反复磋商,最终达成被告方赔偿10名原告经济损失15万元的调解协议。
尽管,刑事审判庭对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调解取得了显著成绩,但他们清醒地看到工作中还存在一些困难和不足,如有些赔偿数额较大的案件能够顺利调解,而有的小额案件反而只得判决;社会参与力量不足,影响调解速度和效果;对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缺乏有效运用。为此,该庭在以后的审判工作中将进一步转变司法观念,开拓工作思路,努力构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工作的新机制。一是构建维护被害人权益的保障机制。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根据掌握的被告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适时向被告人送达诉讼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以便被害人能够在预期的物质赔偿上得到保障,同时对被告人造成必要的压力,赢得调解的主动性。二是构建法院和社会的内外联动机制。搞好附带民事案件的调解,仅仅依靠法官做工作,力量毕竟有限。只有组织、动员社会力量群策群力,才能发挥资源优势,达到最佳效果。借助被告人家属、亲戚、邻居的力量,以及人民调解委员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者当地知名人士的力量,内外联动,整体结合,利用他们更熟悉双方当事人,也更容易与之沟通的“先天优势”,作好调解工作。三是构建调解效用的延伸机制。对那些因邻里琐事、宅基地纠纷、责任田纠纷而引发的寻衅滋事、故意伤害、非法侵宅等农村常见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如果仅仅完成赔偿的调解事宜,往往会留下尾巴,形成新的隐患。要从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出发,挖掘矛盾根源,彻底定纷止争。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结合基层组织调处原有纠纷,或者讲解有关法律、法规,指导其按正当渠道进行处理,最大限度地发挥调解的功效,促进农民安居乐业和农村经济协调发展。